中国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起源于
2003年。当年,中国证监会出台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对招揽客户参与资产管理计划过程提出了适当性管理的原则性要求。
成熟于
2008年,《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出台后,在向客户提供适当性服务、对投资者进行教育和风险提示等方面有了系统性规范。
适当性管理推进情况
1.
起步阶段
中国资本市场成立之初,对适当性管理的需求很弱,资本市场也缺少相关实践。
直至
2003年,中国证监会拟允许证券公司进行资产管理业务,在制定相关规则时,为规范证券公司的相关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提出了对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实施适当性管理的基本原则,要求证券公司
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明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范围,要求客户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
后因证券市场开始综合治理,暂停资产管理业务审批,相关要求未在实践中应用。
2.
实践阶段
随着
2007年综合治理的全面完成,证券公司的管控能力、规范运作水平全面改善,市场上可供销售的金融产品和可提供的金融服务逐渐增加,在此过程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意识和操作流程逐渐形成。
一是推进证券公司全面核实投资者信息。
2007年至
2008年,中国证监会组织各
证券公司对全市场
7000万投资者账户进行了梳理,核实投资者信息,在此过程中,证券公司同步进行了大量的客户定性评估工作,为适当性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是逐步要求证券公司在各类金融产品销售环节履行适当性管理程序。
2008年至
2010年,中国证监会连续发布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投资顾问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等法规,明确证券公司在销售金融产品、提供咨询服务前必须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程序,对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3.
发展阶段
2010
年之后,行业内已基本形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体系,以让制度转化为成效。
一是
2010年开始,各证券公司逐步总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践经验,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实现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要求。部分券商已建成集客户分类、产品说明书、投资顾问行为控制、销售流程管理及人员培训为一体的信息系统,并将合规管理流程嵌入其中,形成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保障机制。其中
二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业内总结好的经验,着手起草《证券公司客户服务指引》,就客户适当性管理形成行业标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操作流程,提高对投资者的保障程度。
三是强化证券公司的售后服务体系。要求证券公司提高对销售客户的回访比例,规范客户回访流程,及时处理问题。
同步开展的投资者教育工作
在推动证券中介机构规范销售和服务行为、承担买方责任的同时,也在引导投资者明白、了解自身责任方面进行了广泛尝试。
首先是充分发挥证券公司的作用,要求其在营业场所普遍建立投资者园地,进行法规讲解、风险提示;在代理交易技术系统中插入风险提示信息;在客户开户环节进行法规、证券知识讲解等。
其次是组织各地派出机构,以印制投资者教育手册、组织投资者教育论坛、讲座、投资者见面会等方式,向投资者讲述金融市场、产品存在的风险,并讲解其自身应负的责任。
第三是充分利用媒体,公布典型案例、提示新产品风险及播放投资者教育短片等,广泛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
经过近几年的持续推动,中国证券行业对投资者责任意识的教育普遍增强,到
2010年底,证券公司均建立了适当性管理制度流程,部分公司在
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创新方面进行了积极尝试,赢得了客户信任。
“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投资者开始从
维护自身权益出发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对金融产品风险的了解和认知度显著提高,投资行为逐步趋于理性。
适当性管理展望
中国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开展时间不长,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例如,现有投资者分类相对简单,对风险识别不足;在分类监管方面尚无经验,对各类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要求趋同;
投资者的买方责任尚待规范。
又如,我国证券市场的产品创新仍处于摸索阶段,产品类别较为简单,对创新产品风险识别不充分,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纠纷处理机制尚待完善
等等。
下一阶段,中国证监会还将积极推进有关工作。
一方面,推动自律组织形成投资者分类的行业标准,促进证券公司完善客户精细化分类和管理模式;另一方面,进一步丰富证券市场产品线,强化中介机构销售产品的信息披露,进一步保证提供给客户的产品“表里如一”;第三,加强对投资顾问队伍的监管,鼓励证券行业基于投资者需求提供金融服务;第四,逐步尝试分类监管,针对各类投资者特点明确相应监管要求;第五,继续加强投资者教育,让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时了解自身责任;最后,严厉打击不适当销售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根据作者演讲记录整理,略有删改,未经本人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