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鸿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鸿期货),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4701-4708室,法定代表人叶永亮。
翁瑞立,男,天鸿期货董事,从业资格号F03113709。
叶永亮,男,天鸿期货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从业资格号F03132509。
天鸿期货因部分股东存在股权代持、部分股东存在规避监管入股期货公司、公司及部分股东存在不配合监管等事项,于2025年11月14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5〕227号)。天鸿期货因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缺失,关联方报告不完整等事项,于2026年4月27日被上海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六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6〕134号)。
翁瑞立作为公司董事,主要负责公司管理,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于2026年4月27日被上海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及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6〕134号) 。
叶永亮作为公司总经理,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于2026年4月27日被上海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6〕134号)。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天鸿期货长期存在股权代持、股东规避监管违规入股等问题,公司经营管理混乱,未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翁瑞立作为公司董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规避监管入股天鸿期货和由他人代持天鸿期货股权;二是不配合监管工作;三是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对天鸿期货上述问题负有责任。叶永亮作为公司总经理,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对天鸿期货问题负有管理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
(一)给予天鸿期货“暂停会员资格12个月”的纪律处分,处分期间不享有会员权利,但应当履行各项会员义务;
(二)给予翁瑞立“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三)给予叶永亮“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如果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受到协会纪律处分的从业人员应当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之日起60日内,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知识服务平台,完成个人惩戒专项培训全部课程学习,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持续 提升合规意识与职业素养,严守执业底线。
2026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