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徽商期货),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58号3号楼6-7层、6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储进。
潘志敏,男,徽商期货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尹婷婷,女,徽商期货深圳分公司客户经理。
徽商期货深圳分公司因未对互联网营销活动进行有效管控,员工自媒体账号发布的营销内容未经合规审核、未留痕保存;对员工使用企业微信展业的留痕管理不足;未登记监测员工实际使用所有办公设备的MAC地址,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于2025年12月23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2025〕255号)。
同时,徽商期货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潘志敏,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5〕256号)。
徽商期货深圳分公司客户经理尹婷婷,因参与居间人自媒体客户开户咨询工作并收取居间人支付的资金报酬、汇集个别非合格投资者资金购买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第一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6年5月11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采取了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2026〕90号)。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徽商期货对互联网营销行为、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分公司从业人员协助居间人开展居间活动的情况,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徽商期货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潘志敏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未勤勉尽责。徽商期货深圳分公司业务经理尹婷婷在从业期间协助居间人开展居间活动,并获取资金报酬,违反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此外,尹婷婷为满足销售业绩考核要求,汇集个别非合格投资者资金购买徽商期货资管产品,未如实告知公司最终资金来源,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程序》第三十二条、《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
(一)给予徽商期货“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二)给予潘志敏“训诫”的纪律处分;
(三)给予尹婷婷“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如果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受到协会纪律处分的从业人员应当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之日起60日内,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知识服务平台,完成个人惩戒专项培训全部课程学习,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持续提升合规意识与职业素养,严守执业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