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金信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期货),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16层,法定代表人陈平森。
当事人:男,卢俊俊,金信期货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
金信期货因其河南分公司存在与未签订居间合同的人员实质开展居间业务以及安排挂名居间的情形,未有效执行公司关于居间业务的制度要求,反映河南分公司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于2026年4月13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作出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同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对金信期货河南分公司负责人卢俊俊作出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认定其作为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金信期货河南分公司存在与未签订居间合同的人员实质开展居间以及安排居间人担任挂名居间的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卢俊俊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安排挂名居间,负有直接责任以及管理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依据,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程序》第三十二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
给予金信期货“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给予卢俊俊“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如果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受到协会纪律处分的从业人员应当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之日起60日内,登陆中国期货业协会知识服务平台,完成个人惩戒专项培训全部课程学习,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持续提升合规意识与职业素养,严守执业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