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汇金期货),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2128号绿地·蓝海5A第2020、2021、2022、2023、2025、2026、2027、2028室,法定代表人张敬东。
东方汇金期货河南分公司因存在未有效执行公司关于居间业务的制度要求、在评估交易者风险承受能力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审慎履职等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5年12月10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2025〕59号)。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东方汇金期货违规配合居间人担任挂名居间人,对居间人的管控严重不足,未能审慎评估交易者风险承受能力,反映出内控管理存在严重缺陷,对分支机构管理不力,员工合规意识不足,违反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程序》第三十二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
给予东方汇金期货“限期整改”的纪律处分,公司应当自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六个月整改期内暂停与居间人签订新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存续的,不得与其开发的新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整改完毕后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6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