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山西三立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立期货),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长兴路1号6幢35层,法定代表人李旭。
李旭,男,三立期货董事长兼总经理。
魏春苓,女,三立期货首席风险官。
张涵聪,男,三立期货时任法人机构一部部长。
李俊鑫,女,三立期货现任市场部部长、时任法人机构一部部长。
三立期货因存在委托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进行客户开发,对员工异地展业行为、互联网营销行为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存在较大缺陷,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于2026年1月27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6〕9号)。
三立期货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旭、首席风险官魏春苓因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违反《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条的规定,于2026年1月27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采取了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2026〕10号、〔2026〕11号)。
三立期货时任法人机构一部部长张涵聪、现任市场部部长、时任法人机构一部部长李俊鑫因未恪尽职守,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6年1月27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6〕12号、〔2026〕13号)。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三立期货与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开展居间活动,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三立期货总经理李旭和首席风险官魏春苓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三立期货时任法人机构一部部长张涵聪、现任市场部部长、时任法人机构一部部长李俊鑫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程序》第三十二条,《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
(一)给予三立期货“限期整改”的纪律处分,并要求自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完成整改,十二个月整改期内暂停与居间人签订新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存续的,不得与其开发的新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整改完毕后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
(二)给予李旭“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三)给予魏春苓“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四)给予张涵聪“训诫”的纪律处分;
(五)给予李俊鑫“训诫”的纪律处分。
如果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受到协会纪律处分的从业人员应当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之日起60日内,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知识服务平台,完成个人惩戒专项培训全部课程学习,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持续提升合规意识与职业素养,严守执业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