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辉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辉期货),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766号11、12层,法定代表人安中山。
李梓平,女,中辉期货山西分公司负责人。
中辉期货因互联网营销合规管控不到位,居间管理存在不足,为其他公司提供场地和人员支持,为其他公司招揽客户提供便利,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于2025年12月18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采取了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三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5〕267号)。
中辉期货天津营业部因居间人管理、员工管理等内部控制存在严重不足,违反了《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于2026年1月8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采取了责令改正并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三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津证监措施〔2026〕4号)。
中辉期货山西省分公司因互联网营销行为管理不到位,未做好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外接系统管理不规范,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以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6年1月28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6〕14号)。李梓平作为分公司负责人,未对分公司进行有效管理和风险控制,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同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6〕15号)。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中辉期货未审慎开展居间合作,未承担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违反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中辉期货山西省分公司负责人李梓平对山西省分公司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程序》第三十二条,《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
(一)给予中辉期货“限期整改,同时自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暂停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纪律处分,并应当自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完成整改,十二个月整改期内暂停与居间人签订新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存续的,不得与其开发的新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整改完毕后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
(二)给予李梓平“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如果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受到协会纪律处分的从业人员应当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之日起60日内,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知识服务平台,完成个人惩戒专项培训全部课程学习,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持续提升合规意识与职业素养,严守执业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