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

关于对天富期货有限公司、林艳娇、韩钰昂作出纪律处分的决定

中期协字〔2026〕127号

时间:2026-07-03 作者: 来源:

  当事人:天富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期货),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金川街与浦东路交汇绿城米兰公馆B4层,法定代表人林艳娇。

  林艳娇,女,天富期货总经理。 

  韩钰昂,男,天富期货首席风险官。 

  天富期货武汉分公司因居间人管理、员工管理、声誉风险管理、回访相关内部制度执行等方面的内控管理存在缺陷,未按规定完整保存客户服务记录,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于20251128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采取了责令改正并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202569号)。 

  天富期货因互联网营销过程中合规管控不足,居间人管理、员工管理相关内部制度执行等方面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于20251215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吉证监决〔202523号)。总经理林艳娇对居间人管理、员工管理等内控管理缺陷负有责任,首席风险官韩钰昂对互联网营销过程中合规管控不足、居间人管理和员工管理等内控管理缺陷负有责任,同时被吉林证监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吉证监决〔202524号、吉证监决〔202525号)。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天富期货未审慎开展居间合作,未承担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内控管理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四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天富期货总经理林艳娇、首席风险官韩钰昂对天富期货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程序》第三十二条,《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 

  (一)给予天富期货“限期整改”的纪律处分,同时自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完成整改,十二个月整改期内暂停与居间人签订新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存续的,不得与其开发的新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整改完毕后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 

  (二)给予林艳娇“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三)给予韩钰昂“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如果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受到协会纪律处分的从业人员应当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之日起60日内,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知识服务平台,完成个人惩戒专项培训全部课程学习,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持续提升合规意识与职业素养,严守执业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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