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期货),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南东路5016号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A座5401-01、06、11、12单元,法定代表人李俊伟。
先锋期货广州分公司因经纪业务展业过程中将第三方合作的费用支付标准与交易手续费挂钩,风险管控不足;互联网营销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互联网营销制度;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于2026年1月26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先锋期货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同时,先锋期货对互联网营销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互联网营销制度;对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关于内控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依据,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程序》第三十二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
给予先锋期货“限期整改”的纪律处分,同时自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六个月整改期内暂停与居间人签订新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存续的,不得与其开发的新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整改完毕后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6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