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科期货),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2号迈科中心43层、41层4101室,法定代表人:姜晴和。
赵健,女,现任迈科期货大连分公司负责人。
郭明,女,时任迈科期货大连分公司负责人。
迈科期货大连分公司因居间管理不到位,存在未签订居间合同的人员实质开展居间业务的情况,以及其他内部控制问题,于2026年2月6日被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行政监管措施〔2026〕3号)。赵健作为迈科期货大连分公司现任负责人、郭明作为迈科期货大连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分别被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行政监管措施〔2026〕4号、行政监管措施〔2026〕5号)。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迈科期货与未在协会备案的自然人开展了实质性的居间合作,违反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此外,迈科期货还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人员管理不到位、廉洁从业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从不同角度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赵健、郭明分别为迈科期货大连分公司现任和时任负责人,迈科期货大连分公司与客户开展违规居间业务的行为发生在二人任职期间,赵健、郭明二人应对此问题以及分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负有管理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和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九项、《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
(一)给予迈科期货“限期整改”的纪律处分,并要求自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六个月整改期内暂停与居间人签订新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存续的,不得与其开发的新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整改完毕后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
(二)给予赵健“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三)给予郭明“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受到协会纪律处分的从业人员应当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之日起60日内,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知识服务平台,完成个人惩戒专项培训全部课程学习,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持续提升合规意识与职业素养,严守执业底线。
如果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6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