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国富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期货),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308号6层01、02、04单元,法定代表人于淼。
国富期货武汉分公司因在经营场所、员工管理和互联网营销业务开展等方面的内控管理存在缺陷,未按规定完整保存客户营销及客户服务记录等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于2025年11月25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六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2025〕67号)。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国富期货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未切实履行对分公司的管理责任。未能及时发现分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并有效制止,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和《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
给予国富期货“限期整改,同时自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2个月内暂停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纪律处分,并要求自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完成整改,十二个月整改期内暂停与居间人签订新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存续的,不得与其开发的新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整改完毕后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6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