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期货),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3号楼17-19层,16层1611、1612室,法定代表人周顺远。
中泰期货因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体系不完善、存在以自然人居间名义变相开展法人居间、对互联网营销平台尽调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于2025年12月12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中泰期货以自然人居间名义变相开展法人居间、以购买资讯服务方式变相支付居间报酬、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十六 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依据,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程序》第三十二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
给予中泰期货“限期整改”的纪律处分,同时自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六个月整改期内暂停与居间人签订新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存续的,不得与其开发的新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整改完毕后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6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