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

关于对渤海融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纪律处分的决定

中期协字〔2026〕84号

时间:2026-05-26 作者: 来源:

  当事人:渤海融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融盛),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8号13层1301室,法定代表人梁国恺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程序》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协会对渤海融盛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完毕。 

  经查明,渤海融未能围绕风险管理服务开展业务,在大宗商品业务和衍生品业务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存在较大缺陷,违反《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的规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和审理情况,依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 

  给予渤海融盛“限期整改”的纪律处分,同时自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开展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衍生品交易业务,整改期内渤海融盛不得通过其子公司渤海融幸(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开展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整改完毕后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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