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光大光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光子),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28号7层707A室,法定代表人叶燕武。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程序》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协会对光大光子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完毕。
经查明,光大光子存在未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公司之间业务隔离的要求、内控机制存在缺陷、岗位人员兼职等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和审理情况,依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
给予光大光子“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如果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