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郑晓宁,男,神华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华期货)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号F3066111。
郑晓宁因利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交易,违反了《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于2025年12月31日被深圳证监局采取了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郑晓宁以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
给予郑晓宁“暂停期货从业资格6个月”的纪律处分。
如果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