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津投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投期货),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九层,法定代表人只金瑞。
津投期货因存在经纪业务与自有资金投资业务之间的风险未有效隔离,部分董事会的召开、决议方式不符合公司章程和内部制度要求,未建立专门的内部稽核监督制度,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从事居间业务等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于2025年10月21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津证监措施〔2025〕33号)。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津投期货内控管理存在缺陷,违规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居间合作,不符合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关于“期货公司委托《办法》规定以外的机构或者自然人提供订约机会的,费用支付标准不得与交易数量、交易金额、交易手续费及其他收入指标挂钩”的要求,违反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依据,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程序》第三十二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
给予津投期货“训诫”的纪律处分。
如果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6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