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期货),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A座4301-02单元,法定代表人程庆芳。
海航期货因存在未对互联网营销活动进行有效管控、未对互联网营销人员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未对通过互联网开展商业性宣传推介内容进行审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制度不健全、办公系统日志审计相关功能缺失等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一百条第二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5年8月18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2025〕119号)。海航期货海口营业部因存在委托不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人员从事客户招揽的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于2025年9月15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5〕26号)。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海航期货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违规委托不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人员从事客户招揽活动,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程序》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
给予海航期货“限期整改”的纪律处分,并要求自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六个月整改期内暂停与居间人签订新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存续的,不得与其开发的新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整改完毕后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6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