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

关于对陈泽作出纪律处分的决定

中期协字〔2025〕156号

时间:2025-09-05 作者: 来源:

  当事人:陈泽,男,原山东齐盛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盛期货)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号F03145821。 

  陈泽在齐盛期货宁波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参与配资活动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五条第三项、《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证监办发〔2011〕49号)第一条,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于2025年3月5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5〕39号)。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陈泽参与配资活动并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 

  给予陈泽“撤销从业资格并在2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处分。 

  如果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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