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

关于对国贸期货有限公司、江显斌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

中期协字〔2025〕136号

时间:2025-07-07 作者: 来源:

  当事人:国贸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期货),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A16层151单元,法定代表人朱大昕。 

  江显斌,男,时任国贸期货晋江营业部负责人,从业资格F0232500(已注销)。 

  国贸期货因对下属分支机构、员工管理不到位,存在个别分支机构委托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居间业务、个别员工向客户介绍他人代为从事期货交易并从中收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于20247月30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2024〕25号)。 

  江显斌作为国贸期货晋江营业部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且存在向客户介绍他人代为从事期货交易,并从中收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于2024年7月31日被厦门证监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4)26号〕。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 

  国贸期货未能有效对分支机构及其人员在服务采购、居间人管理方面进行内部监督管理,内控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及《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江显斌对分支机构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并存在向客户介绍他人代为从事期货交易,从中收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及《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审议    

  (一)给予国贸期货“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二)给予江显斌“撤销期货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期货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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