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恒银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银期货),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90号国富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李刚。
汤志江,男,恒银期货总经理,从业资格号F3070354。
王瑞敏,女,恒银期货首席风险官,从业资格号F0200052。
乔运红,女,时任恒银期货福建分公司负责人,从业资格号F0274897。
方斯鑫,男,时任恒银期货福建分公司市场总监,从业资格F03106119 (已注销)。
恒银期货因对福建分公司管理不到位,未能识别及有效管理福建分公司在投资咨询业务开展、人员及信息系统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反映出公司有关分支机构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于2024年11月25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汤志江作为恒银期货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王瑞敏作为恒银期货首席风险官对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于2024年11月25日分别被河北证监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4)38号、39号、40号〕。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恒银期货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对分公司管理不到位,恒银期货福建分公司经营管理不规范,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公司的违规行为,恒银期货时任福建分公司负责人乔运红、时任福建分公司市场总监方斯鑫负有直接责任,恒银期货总经理汤志江负有主要责任,首席风险官王瑞敏负有管理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给予恒银期货“公开谴责,同时自纪律惩戒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暂停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纪律惩戒;
(二)给予汤志江“训诫”的纪律惩戒;
(三)给予王瑞敏“训诫”的纪律惩戒;
(四)给予乔运红“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五)给予方斯鑫“暂停期货从业资格12个月”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