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弘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资本),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储开荣。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协会对弘业资本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完毕。
经查明,弘业资本在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过程中不符合协会《关于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合规风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内部控制机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和审理情况,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弘业资本“训诫”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