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徽商期货),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58号3号楼6-7层,6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储进。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协会对徽商期货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完毕。
经查明,徽商期货在开展网络推广服务时,将合作服务费用与客户交易手续费挂钩,存在变相支付居间报酬的行为,不符合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关于“期货公司委托《办法》规定以外的机构或者自然人提供订约机会的,费用支付标准不得与交易数量、交易金额、交易手续费及其他收入指标挂钩”的要求,违反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和审理情况,经综合考虑徽商期货的申辩意见,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徽商期货“训诫”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