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康桥和,男,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期货)长沙营业部原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号F3034734(已注销)。
康桥和因在弘业期货从业期间,存在违规为客户的期货配资活动提供服务并获取报酬的行为,该行为属于《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禁止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于2024年9月14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4〕42号)。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康桥和违规为客户的期货配资活动提供服务,并获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综合考虑康桥和有自首情节、积极配合调查,并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赃等情节,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康桥和“暂停期货从业资格12个月”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