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淼,男,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期货)上海分公司原总经理,从业资格号F0253480(已注销)。
赵润,男,银河期货上海分公司原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号F0277380(已注销)。
2024年2月26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3)沪0151刑初87号〕,其中对王淼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对赵润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24年7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2024)沪02刑终277号〕,驳回王淼、赵润的上诉请求,维持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现对王淼、赵润的判决已生效。
根据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3)沪015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2刑终277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王淼作为期货从业人员、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忽视廉洁从业要求,丧失职业道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指使赵润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违反了《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2020年3月发布)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赵润受王淼指使,为王淼的受贿行为提供帮助,参与受贿数额巨大,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给予王淼“撤销期货从业资格并永久性拒绝受理其期货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二)给予赵润“撤销期货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期货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