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泰汇融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汇融),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周顺远。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协会对中泰汇融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完毕。
经查明,中泰汇融在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过程中,为协助客户获得项目支持,在有关联关系的客户之间进行“标的一致、交易日期一致、执行价格一致、买卖方向相反、交易结构相同”的交易,未基于实质业务需求,属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和审理情况,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中泰汇融“训诫”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