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期货),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桃园路18号26-29层,法定代表人林志斌。
陈培琛,男,瑞达期货互联网机构部经理,从业资格号F0258566。
李敏,女,瑞达期货海南分公司时任副总经理,从业资格号F03120061(已注销)。
周宜荣,男,瑞达期货杭州分公司负责人,从业资格号F3006724。
瑞达期货因互联网营销业务内部控制不健全,在开展互联网营销业务过程中存在个别员工在取得期货从业资格证之前从事了期货业务活动;部分宣传营销内容片面宣传;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模式不规范;部分宣传营销内容审核留痕不到位;个别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的员工违规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等问题,于2024年7月31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陈培琛作为互联网机构部经理,对瑞达期货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于2024年7月31日被厦门证监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4〕29号、30号)。
瑞达期货海南分公司因存在客户信息管理不当,互联网业务管控不到位,营销人员管理和考核机制缺失,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于2024年4月17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证监局)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李敏作为瑞达期货海南分公司副总经理,对海南分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于2024年4月17日被海南证监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4〕15号、16号)。
瑞达期货杭州分公司因在开展互联网营销业务过程中存在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的员工违规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情形,于2024年7月15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周宜荣作为瑞达期货杭州分公司负责人,对杭州分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于2024年7月15日被浙江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2024〕144号、145号)。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瑞达期货内控存在严重缺陷、对分支机构管理不力,互联网营销管理存在较大问题,相关业务部门管理薄弱混乱,对员工合规管理不足,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陈培琛、李敏、周宜荣分别作为瑞达期货的互联网机构部经理、海南分公司副总经理、杭州分公司负责人,未有效履行职责,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与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给予瑞达期货“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二)给予陈培琛“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三)给予李敏“训诫”的纪律惩戒;
(四)给予周宜荣“训诫”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