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惩戒

关于对上海新湖瑞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陈清、廖翔云、张飞飞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

中期协字〔2024〕104号

时间:2024-07-19 作者: 来源:

  当事人:上海新湖瑞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瑞丰)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向城路288号,世纪大道1501号608室法定代表人马文胜 

  陈清,新湖瑞丰总经理 

  廖翔云,新湖瑞丰总经理助理,兼任场外部门负责人 

  张飞飞,新湖瑞丰副总经理,兼任部门负责人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协会新湖瑞丰、陈清、廖翔云、张飞飞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按规定向新湖瑞丰告知了作出纪律惩戒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现已调查、审理完毕。 

  经查明,新湖瑞丰在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过程中,内部控制机制存在较大缺陷,部分交易不具有真实交易目的。新湖瑞丰上述行为违反了协会《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新湖瑞丰前述违规行为的发生,时任新湖瑞丰总经理陈清场外业务负责人廖云、期业务负责人张飞飞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六条的规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和审理情况,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以及《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五十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届理事会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给予新湖瑞丰“公开谴责,同时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暂停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纪律惩戒 

  二、给予陈清“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三、给予廖翔云“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四、给予张飞飞“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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