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进鹏,男,中财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期货)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号F03110873。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协会对王进鹏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完毕。
一、基本事实
王进鹏在中财期货从业期间,存在私下将客户的期货账户交于操盘手进行期货交易,并违规向客户承诺收益的行为。
二、协会意见
王进鹏提出以下申辩意见:一是承认其本人接受客户委托并将账户密码交由第三人操作,但其本人并未实际操作过客户账户从事期货交易;二是其接受客户委托的原因系出于服务客户目的,并无任何牟利的意图;三是认为其仅考虑期货从业人员本人不得代为操作客户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但未意识到交由第三人代为操作同样不当,是由于其对期货从业人员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现已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协会减轻、从轻处罚。
协会认为,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专业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客户提供服务。王进鹏作为中财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合规执业,但却存在私下将客户期货账户交由第三人进行期货交易,违规向客户承诺收益的行为,并引发客户投诉造成不良影响。上述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表明王进鹏在执业过程中,合规意识淡薄,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七条的规定。鉴于王进鹏已与客户达成和解,符合《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从轻给予纪律惩戒的适用情形,协会对王进鹏从轻处罚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三、处分决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和审理情况,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九)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王进鹏“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3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