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科期货),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2号迈科中心43层,法定代表人姜晴和。
一、基本事实
迈科期货因存在对风险管理子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不到位,未能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要求,居间人管理制度不健全,居间客户异常交易监测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于2022年11月28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7号)。
二、协会意见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
期货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加强对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将风险管理公司的合规风控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迈科期货对其风险管理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不到位,未能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要求,违反了协会《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三、处分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与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迈科期货“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