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海通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资源),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顺通路5号B座605E室,法定代表人许同林。
许同林,男,海通资源时任总经理,从业资格号F3083654。
周晅,男,海通资源时任场外衍生品部负责人。
一、基本事实
经查明,海通资源在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过程中,依照客户福建省宽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指令使用保证金,将对冲头寸出售给客户指定的第三方方阜擎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与方阜擎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交易结算时,交易结算价未挂钩交易确认书约定的标的资产价格,内控存在严重缺陷。
许同林作为海通资源时任总经理,分管场外衍生品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有效指导、监督下属遵守有关自律规则,对海通资源的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周晅作为海通资源时任场外衍生品部负责人,全程参与了相关交易,在接受客户委托开展业务时未能秉持审慎原则,准确识别交易性质,警惕潜在风险,对海通资源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协会意见
(一)海通资源
海通资源收到立案通知书后,表明放弃申辩权利。
协会认为,海通资源作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其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合规风控存在严重缺陷,未有效监控通道交易异常且未对交易结算要素及估值定价进行审核和监测,造成了重大负面影响。其管理的不仅是自身风险敞口,更应保持合规敏感性,按照协会自律规则要求,审慎核查投资者真实交易目的,查验投资者是否具有真实的风险管理需求,确认相关投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海通资源的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试点指引》第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许同林
许同林提出以下申辩意见:一是相关产品交易在其入职海通资源之前就已经开展。相关交易始于2019年5月,而其本人于2019年6月末入职海通资源。二是任职期间管理存在瑕疵但履行了相关职责。主要通过部门例会形式强调合规底线、通过修订制度规范业务发展,并且相关交易确认书和结算通知书都得到交易双方的盖章确认,留痕完备。
经核查,海通资源开展相关交易的时间段为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其中2组交易发生于许同林入职海通资源前(就职于海通期货有限公司期间),其余10组交易发生于2019年7月2日许同林入职海通资源后。
协会认为,许同林作为海通资源总经理并分管场外衍生品部,入职海通资源后未关注存续客户及新增交易,对部门业务了解程度不深,对合规风险的把控不到位,应当对海通资源的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许同林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三十四条和《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六条的规定。
(三)周晅
周晅提出以下申辩意见:一是相关交易均得到双方盖章确认,留痕完备。二是交易产生亏损的平仓价格均是由亏损的方阜擎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报出,所有交易均是在确认双边交易意愿的情况下执行客户交易委托。
经核查,海通资源场外衍生品部对于背对背交易提前平仓时,均按照客户报价作为“提前平仓价”计算盈亏,不考虑“提前平仓价”与市场公允价值是否偏离,也未留意交易过程中方阜擎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巨额亏损及福建省宽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巨额盈利。
协会认为,风险管理公司作为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交易商,应当具备结算定价能力,不能仅依靠客户报价形成的“提前平仓价”作为结算价格。周晅在接受客户委托开展业务时,未能秉持审慎原则,准确识别交易性质,警惕公司敞口风险之外的其他潜在风险,应当对海通资源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周晅违反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六条的规定。
三、处分决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和审理情况,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给予海通资源“公开谴责同时取消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申请”的纪律惩戒;
(二)给予许同林“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三)给予周晅“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