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看期市

[中国证券报]金融机构第三方转接渠道监管口径明确,提出以风险为导向分类评估
时间:2026-09-10 作者:赵中昊 来源:中国证券报

  日前从业内获悉,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近日在业内通报最新机构监管情况,对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转接渠道类合作提出监管要求。业内人士表示,此时距八部门《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9月30日正式施行不足1月,监管意在新规落地前为行业明确监管口径。

  据悉,根据通报要求,行业机构应严格审慎评估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转接渠道类合作,重点关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否介入证券基金业务环节,是否混淆服务提供主体,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投资者数据安全,是否合理收费、质价相符。评估结果应当由公司相关业务分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合规负责人、总经理等公司管理层成员签字确认。

  通报提出以风险为导向进行分类评估。转接渠道跳转后页面涉及投资者证券交易或者基金申购赎回的,如符合平台存在持续运营时间低于3年,缺乏服务千万级以上用户的系统架构设计与运维经验以及应对突发流量洪峰的弹性扩容能力,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及以下或者近一年内发生影响较大的信息系统故障,数据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存在截取或存储投资者数据可能,无金融相关业务或者金融属性较弱、缺乏金融风险处置机制,或者存在其他可能损害投资者权益情形等六类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高风险。针对高风险合作,机构须另行聘请信息技术、法律合规等领域外部专家评估,由董事会审议结果,审议通过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证监局报告。

  在持续合规管理方面,通报明确,提供证券交易转接渠道和基金申购赎回转接渠道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须作为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向证监会备案;行业机构应当持续跟踪评估其合规情况,发现违规情形应要求其及时整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应当终止合作。各证监局将把相关合作纳入日常监管关注事项,对高风险类合作启动现场检查程序,对其他类合作加强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置。

  据了解,《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于今年4月联合发布,自9月30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持续跟踪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和协议履行情况。本次通报正是上述要求在证券基金领域的细化执行安排。

附件下载:

机构地图
全国34个省市自治区
北京市
  • 期货公司

  • 风险管理公司

  • 资产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投诉受理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