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中国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募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表示,制定《募集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细化法律法规的具体举措,通过进一步细化完善差异化合格投资者标准,压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主体责任,明确募集行为监管要求,对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业务活动全面规范,推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募集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明确募集方式,细化禁止性行为规范。二是完善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和投资经历等认定标准,强化穿透监管要求。三是明确资金募集过程、募集文件和监管要求,压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与风险揭示义务。四是完善保障募集资金安全机制,明确对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等的要求,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建设要求。五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募集办法》是加强私募投资基金全流程监管的重要规则,其制定推进标志着私募投资基金行政规则体系加快建立完善,全链条监管制度基础进一步夯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