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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日报]衍生品行业迎来首部部门规章 为衍生品交易划出航道、筑牢底线
时间:2026-05-22 作者:方晓滨 来源:期货日报

  近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作为期货和衍生品法出台后的首部全面、系统规范衍生品交易活动的部门规章,《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衍生品市场,特别是规模庞大、结构复杂的场外市场,将彻底告别部分领域监管规则分散、标准不一的时代,迈入一个以法律为核心、规章为配套、监管全覆盖的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办法》自2023年首次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历经多轮修订与意见征集,凝聚了市场各方的智慧与关切,最终亮相的正式稿展现出更加清晰、审慎且聚焦的监管逻辑。笔者深感此次正式稿与历次征求意见稿间的变化——既是监管思路深化与聚焦的直接映射,也将深刻改写中国衍生品市场的生态格局。

  量化准入标准 

  预留灵活调整空间 

  笔者发现,征求意见稿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申请衍生品交易业务仅原则性要求“具备相应的净资本”,均未给出具体金额,市场曾担忧标准模糊可能带来执行中的随意性。《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需满足“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硬性指标,这意味着净资本实力不足的机构将被直接被挡在衍生品交易门外,显著提高了市场的“安全垫”。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负责衍生品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5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办法》则降至3年,避免了因人才过度稀缺而阻碍业务正常开展的困境,体现了监管在严格与务实之间的平衡。更为关键的是,《办法》新增授权条款,明确证监会可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调整净资本最低限额,既赋予监管灵活调整的空间,也为未来对重要性机构提出更高的资本要求埋下伏笔。

  精准封堵监管套利 

  强化机构责任 

  利用衍生品规避证券市场监管,是长期困扰市场的顽疾。征求意见稿虽已体现禁止规避监管的立法意图,但《办法》第十六条精准地对上市公司相关主体与衍生品经营机构之间的交易划出红线:明确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与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所持股份有限售或者减持限制的股东,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此前,部分大股东借道场外期权、收益互换等工具实现“绕道减持”,该类操作在征求意见稿阶段因界定不够周延而存在规避空间。然而,《办法》将合约标的物扩展为“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将可转债、优先股乃至其他权益属性证券一并纳入,彻底堵塞了利用衍生品变相减持、提前套现的通道。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引入“应当知道”原则,规定经营机构“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交易对手方通过衍生品实施违法行为或利益输送,仍与其交易的属于违规,这使机构不再能以“形式上未被告知”为由推脱责任,倒逼其主动穿透审查交易实质,从程序合规迈向实质合规。

  优化信息披露 

  在透明与效率之间寻求平衡 

  衍生品交易文件究竟应披露多细,是征求意见阶段市场争议的焦点之一。征求意见稿一度要求交易确认书必须载明收益结构、盈亏计算及交易费用等要素,市场普遍反映披露过细恐泄露定价模型和商业秘密,且大幅增加运营成本。《办法》第十一条则删除了上述三项要素,仅保留足以确认交易经济效果的核心信息。在向交易对手方提供信息方面,《办法》第二十八条将原列举的四类具体信息简化为“合约估值等信息”,以原则性要求替代清单式列举,既保障了交易对手的知情权,又避免过度披露带来的商业秘密外泄,显著降低经营机构的合规执行成本。这一变化表明,监管层不再追求“越多越好”的形式披露,转而关注“关键信息有效触达”的实质目标。

  强化市场基石 

  明确中央对手方结算的导向 

  场外衍生品市场最大的潜在风险之一在于双边交易模式下的信用风险累积。国际金融危机后,推动场外衍生品交易进入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已成为全球监管改革的共识。

  《办法》在推动集中结算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明确鼓励和推动标准化程度高、流动性强的衍生品交易采用中央对手方集中结算(第十四条)。虽然《办法》并未对所有衍生品交易强制要求集中结算,为市场的多样性保留了空间,但其政策导向性极为清晰——通过要求结算机构向证监会报告并公布可集中结算的合约,实际上是在引导市场资源向更安全、更透明的集中结算模式倾斜。

  牌照价值重估 

  头部集中趋势加速 

  笔者认为,《办法》中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等硬性条件的明确,以及未来可能动态上调的授权条款,直接将资本实力薄弱的中小机构排除在衍生品交易业务之外。同时,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的明确授权,意味着不同资本规模、合规记录和风险管理能力的机构,在可开展的衍生品品种、产品复杂度、持仓规模上将受到差异化约束。资本雄厚、风控过硬、合规记录优良的头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有望获得更宽泛的业务边界,行业集中度将逐步提升。

  复杂结构降温 

  服务实体功能凸显 

  《办法》第七条要求衍生品合约标的物需具备公允定价、良好流动性和不易被操纵的特性,并明确要求审慎开发结构过度复杂的合约,条款应当简明清晰、易于理解。这表明过去部分机构以“创新”为名开发的层层嵌套、风险不透明、脱离实体经济需求的结构性衍生品将面临严格审视,产品结构向简单化、透明化回归成为确定趋势。

  《办法》第十六条对上市公司相关主体开展的股票类衍生品实施严格禁止,进一步挤压了以融资型收益互换、“减持型”场外期权为代表的灰色业务空间。

  《办法》第三条明确,鼓励开发满足中长期资金风险管理需求的衍生品,支持实体企业利用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

  《办法》第十七条明确,允许套期保值实体企业按规定豁免部分专业交易者标准。

  整体来看,未来服务实体企业原材料及成品价格风险、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的标准化远期、互换、期权产品,以及与特定产业链深度挂钩的定制化套保方案,将迎来更具确定性的发展窗口。衍生品创新不再是金融工程的“自我循环”,而是扎根实体的精耕细作。

  投入压力加大 

  基础设施升级 

  《办法》中的交易报告库建设、数据报送、持仓合并计算以及跨市场监测等要求,将显著推高经营机构的合规成本。《办法》要求衍生品经营机构需将衍生品持仓与期货市场持仓合并计算,以判断是否触及持仓限额或触发大户报告义务。这意味着机构必须投入资源,打造跨市场、跨产品的持仓数据整合系统,否则将无法满足监管的实时监控要求。短期内,这无疑会增加中小机构的财务负担。但从长远看,监管科技水平的提高,将推动整个市场从被动合规走向主动风险管理,防范个别机构出现风险后向市场蔓延。

  加固金融稳定 

  风险隔离与避险功能回归 

  衍生品自带高杠杆属性,风险跨市场传染是监管层最深的忧虑。《办法》通过穿透式监管、账户实名制、禁止规避监管、集中清算推动等制度组合,试图构建“看得清、管得住、切得断”的风险隔离网:禁止以衍生品规避证券监管的刚性条款,有效阻断了股票、现货市场与场外衍生品市场之间的不当风险传导;推动集中清算则能降低双边交易中因交易对手违约引发的链式反应风险。

  随着市场透明度提升和不合规交易出清,衍生品将回归价格发现与风险管理的本源功能。一个透明、规范、风险可控的衍生品市场,在为实体企业提供精准避险工具的同时,也将为资本市场平稳运行提供更加扎实的风险缓冲垫。

  结语 

  《办法》的出台,是中国金融法治化进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事件。它并非通过简单的条款堆砌来约束市场,而是以一系列清晰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安排,为衍生品交易划出航道、筑牢底线。

  短期内,市场各方无疑将经历一个适应与调整的阵痛期,合规成本的上升、业务模式的转型、部分灰色业务的出清等在所难免。然而,从长远视角审视,一个告别监管真空与套利乱象、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功能定位清晰且风险可控的衍生品市场,其产生的积极效应将远超短期阵痛。它不仅能更安全、更高效地服务实体经济的风险管理需求,更能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的深度、韧性与国际竞争力。中国衍生品市场正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有望开启一个更加健康、更可持续、更富活力的黄金发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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