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4月30日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按照《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要求,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1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修改制度文件情况方面,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对《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的部分内容作适应性调整: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新增“退市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废止制度文件情况方面,一是废止《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废止的理由是: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实施备案管理,境内企业赴香港上市不再实行审批制,《监管指引》已不再适用。
二是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废止的理由是:《指导意见》关于区分规定商品期货经纪业务和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要求,与《期货和衍生品法》关于期货经纪业务规定不一致。同时,继续对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实施特殊的技术管理、对期货公司信息技术实施分级管理的必要性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