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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日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3-12-11 作者: 来源:期货日报

  12月8日,中国证监会在发布的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表示,为贯彻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下称《私募条例》),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私募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并切实防控风险,拟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私募办法》)进行全面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8日。

  2014年8月,证监会发布部门规章《私募办法》,按照适度监管理念,统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规则,明确了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监督管理等基本要求,对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证监会表示,《私募办法》发布施行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截至2023年10月,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超过15万只,管理资产规模约21万亿元。私募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直接融资、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3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私募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持续性要求、登记备案、非公开募集、投资运作、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将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证监会介绍,本次修订《私募办法》充分吸收《私募条例》立法成果和监管实践经验,着力构建规范发展、充分竞争、进退有序、差异化监管的行业生态。

  修订后的《私募办法》共10章82条,主要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明确适用范围;细化规范性要求,完善全链条监管;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监管要求;丰富私募基金产品类型,细化分类监管;完善合格投资者标准;强化募集环节监管,把好合格投资者入口关;明确投资运作要求;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要求;落实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要求;明确私募基金退出和清算要求;加强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等。

  其中,在细化分类监管方面,一是根据私募基金主要投资标的划分产品类型,划定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同时由证监会指导基金业协会做好私募基金投资负面清单管理。二是按照《私募条例》要求,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作了差异化的实缴规模安排,保障基金的投资能力和投资策略执行。三是对单一投资者私募基金、单一标的私募基金等特殊产品形态,明确了差异化的条件和监管要求。

  在完善合格投资者标准方面,一是细化合格投资者标准,明确穿透核查的基本要求。二是设定差异化合格投资者门槛。维持原《私募办法》对于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要求,将单只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缴金额从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并对投向未托管、代销、投向不动产、单一标的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要求实缴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投向单一投资标的的自然人单笔实缴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为平稳过渡,《私募办法》对存量机构和产品设置了过渡期,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名称、经营范围、实缴资本和高管持股比例外,应当在一年内完成整改;私募基金嵌套层级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整改,对存量私募基金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完成整改前不允许新增募集规模或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到期予以清算。

  有行业人士向期货日报记者表示,私募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行业体量不断增大,超过15万只基金组成了私募市场,而每只产品之间都存在个体差异。《私募办法》把行业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推到了新的高度,但其实从具体要求来看,《私募办法》更多的是在向行业提出原则性要求的前提下,更加强化了细分管理。更加细化和可量化的规则,对私募行业长期健康的投资和运营会产生积极影响。

  上海一家私募机构负责人认为,金融市场的监管是一个逐步认识、逐步升级、逐步优化、逐步成熟的过程,私募行业的发展也是不断监管创新,不断自我完善的过程。更有力的监管和更透明的市场,才能使参与其中的私募机构更有信心地把自己的专业能力发挥出来,帮助投资者实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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