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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日报]中期协就相关业务过渡期安排征求意见意见
时间:2023-03-27 作者: 来源:期货日报

  3月24日,为配合落实证监会《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修订,做好业务调整和各方衔接工作,中期协发布通知分别就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衍生品交易和做市业务回归所属期货公司过渡期相关安排,以及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准入过渡期安排征求意见。

  通知显示,当前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和做市业务将回归所属期货公司,对上述两项业务均设置36个月的过渡期。

  具体来看,过渡期内,在期货公司取得上述两项业务牌照之前,其下设已在中期协备案衍生品业务和做市业务的风险管理子公司可以继续展业。过渡期内,在期货公司取得牌照并完成业务调整后,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子公司不得再新增相应交易。在过渡期结束后,对于未取得牌照的期货公司,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子公司应当在12个月内了结相关业务,不得新增衍生品交易和做市品种。

  从相关监管安排来看,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和做市业务进行行政监管;中期协对风险管理子公司进行自律管理。过渡期内,在证监会期货部指导下,派出机构和中期协将通过联合检查、定期会议或信息通报等具体方式,对期货公司和风险管理子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和做市业务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监管力度一致,防止监管套利。

  此外,针对《办法》明确规定的“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及“期货公司与其子公司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的内容,中期协也做出以下配套的过渡期安排设计:

  一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期货公司无需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管业务资格,可以继续正常展业。其中,以子公司形式展业的,子公司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应在《办法》生效之日起的36个月内结清;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净参与规模,合同到期后不得续期;新增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由期货公司开展,并依法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是通过在中期协进行业务登记取得资产管理业务准入、且以公司形式展业的期货公司,应自《办法》生效之日起,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管业务资格。自《办法》生效之日起的36个月内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应在其后的12个月内结清存量业务,退出资产管理业务。

  三是通过在中期协进行业务登记取得资产管理业务准入、且以子公司形式展业的期货公司,应自《办法》生效之日起,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管业务资格。自《办法》生效之日起的36个月内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应在其后的12个月内结清存量业务,退出资产管理业务。其间期货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子公司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应在《办法》生效之日起的36个月内结清;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净参与规模,合同到期后不得续期;新增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由期货公司开展,并依法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四是自《办法》生效之日起,中期协将不再接受期货公司新提交的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申请。

  五是在《办法》生效之日起的48个月内,对于尚未在中国证监会完成资产管理业务核准的期货经营机构,中期协仍将依据《备案规则》对其符合持续展业要求的情况开展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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