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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杂志]依法前行的中国期货市场 —写在《期货和衍生品法》出台之际
时间:2022-05-08 作者:胡俞越 常成 来源:中国金融杂志

  20224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自202281日起施行。历经近三十年的波折起伏,期货市场立法工作尘埃落定。 

  一、统筹兼顾筑牢期货市场法治基石 

  《期货和衍生品法》在立法上的亮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以期货为主,兼顾其他衍生品。衍生品家族主要有四大成员,分别是期货、期权、远期和互换。在目前尚不具备单独制定衍生品法的条件情况下,《期货和衍生品法》既覆盖期货又包含其他衍生品,实际上已将各类衍生品全部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是一部跨部门跨领域,全面统领期货和其他相关衍生品的基本法律制度。 

  ——以场内为主,兼顾场外。场内交易通常指在交易所内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的交易方式。场外交易一般是指交易双方直接成为交易对手的交易方式,其对参与者信用要求较高。《期货和衍生品法》单独对期货交易所成章,明确组织场内交易的主体应有的职责和作用,并在第三稿将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场所制定的交易规则,由备案制变为经报批准制,进一步对场外市场规范管理。 

  ——以境内为主,兼顾境外。期货和衍生品基于原生品即现货市场发展,在产业链供应链全球化的今天,期货和衍生品走出去是必然选择。《期货和衍生品法》将视角置于全球市场,对境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活动扰乱境内市场秩序的,损害境内交易者合法权益的后果作出追究法律责任的说明,且第十一章明确跨境交易和监管协作,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等状况作出说明。三审稿进一步完善境外机构在境内市场营销活动的管理规则,境外机构参与国内期货市场的相关管理规则逐渐完善,整体更加精炼。对于任何一个国家的期货市场来说,国际化是期货业发展的内核之一,而《期货和衍生品法》与国际接轨是期货市场国际化的需要。与国际接轨,主要体现在交易品种、合约的计价结算货币、交易价格、保证金收取和调整以及交割制度等方面同国际市场相对接,《期货和衍生品法》在这方面亦有较大的进步。 

  ——以标准化产品为主,兼顾非标产品。《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了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的定义,对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衍生产品给予了明确的法律界定。通过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定义可以看出,标准化产品和非标准化产品的划分明显。其中,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此外,最终通过的三审稿进一步明确法律调整规范的远期、互换合约为金融合约,商品远期和商品互换不在此法调整范围内。 

  期货市场不同于一般市场,它可以超越时空、超越信仰、超越国别、超越意识形态、超越种族纷争,用最市场化的手段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期货市场稳健运行和期货业创新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保障。作为一个规则导向市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事关期货市场运行质量的提升和功能的有效发挥,决定整个期货业未来创新发展的布局。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体系不断完善,市场运行质量稳步提升,为期货市场立法工作奠定了必要基础,《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期货市场最基础性的制度供给,从根本上规范市场行为,为监管提供最有力的保障。《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有利于稳定交易者预期,规范和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并与国际市场更好衔接,中国期货市场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集中统一监管助力期货市场稳健运行 

  加强集中统一监管的指导思想贯穿于《期货和衍生品法》始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或者核准,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在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初期,由于实行分行业管理模式,导致政出多门各自为阵,造成期货市场盲目发展。之后随着政府集中统一监管的最终确立,才使得期货市场摆脱停步不前风险不断的境况,逐渐步入正轨,实现健康有序发展。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历史经验充分证明建立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必要性。这一成功经验,同样获得了国际证监会组织充分肯定和认可,建立政府集中统一监管也成为金融危机以后的国际发展趋势。因此,《期货和衍生品法》将政府集中统一监管作为成功经验纳入进来,既有利于实施期货市场总体规划、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又有利于维护市场三公原则和市场平稳运行,同时促进市场完善和相关产品创新。此外,集中统一监管并非期货和衍生品都由证监会来监管,央行、银保监会和外管局等国务院授权的部门都是重要的监管机构。《期货和衍生品法》是一部监管的法律,明确功能监管的专业性、针对性、超前性和预见性等特征,在保证顺应市场规律及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有利于监管效能的发挥,让监管“合规”,既不过度也不“缺失”。 

  三、接轨国际助力大宗商品话语权实现 

  我国期货市场国际化进程在加快,但很多境外投资者对参与境内期货市场还处于观望状态,跨境投资者参与境内期货市场也受到不少限制,这就需要一部规范性法律为期货市场国际化保驾护航。《期货和衍生品法》专章设立了“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的开放包容姿态,也总结了近年来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的成功经验,在跨境监管协作方面也体现了长臂管辖的原则思想。立足中国期货业和交易者“走出去”,国际交易者和期货业“引进来”的要求,使《期货和衍生品法》成为与国际期货监管和运作规则一体化的法规体系。 

  发展期货市场是国家争夺大宗商品话语权的重要战略手段。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而在大宗商品市场上很可能是以外循环为主,因为重要的资源型产品的对外依存度很高,需要大量依靠进口,实现战略性资源的国际化配置,要用好、用活国际市场。《期货和衍生品法》关于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填补了期货交易涉外法律制度的空白,这些规则既有利于市场的互联互通,又消除了长期难以解决的制度障碍,构建了符合国际惯例的期货市场运行制度,使中国期货市场成为国际定价中心,争夺大宗商品话语权具有法律上的保障。 

  四、关于《期货和衍生品法》出台后一些问题的探讨 

  目前,《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立法工作已告一段落,但《期货和衍生品法》是一部广义法,为市场创新预留空间,且该法出台后尚有配套规定应当补足,出台后有以下问题应当予以重视。 

  (一)关于实体企业参与套保的问题 

  《期货和衍生品法》开宗明义“促进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其目的是为国民经济稳定和实体经济发展服务。任何一个衍生产品的推出都是出于避险的需要,管理风险是期货市场初始功能,是期货市场发展的一个立足点。 

  做好初级商品保供稳价已经成为当前以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基础。基础原材料价格波动极大,对国民经济的稳健发展构成重大威胁,且我国部分基础原材料对外依存度高,安全稳定供应存在一定压力,始终面临“断供”风险。《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鼓励实体企业利用期货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明确对套期保值实施持仓限额豁免,是在双循环格局下,保障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维护国民经济稳定运行做出的重大制度安排。 

  尽管我国企业参与期货套期保值的比例逐年提升,但与国外企业相比,参与度依然偏低。最根本原因是因为包括企业在内的各方对期货和衍生品市场认知存在偏差。部分管理机构和企业将期货等衍生品视为重要风险点,而不是对冲风险的必备手段,没有深刻认识到价格波动才是大宗商品市场最大的风险点,期货是帮助企业应对化解风险的重要工具。《期货和衍生品法》在为实体经济服务、鼓励扶持相关企业运用期货和衍生品管理风险的具体规定尚有不足,对套保者缺少明确的法律保护。该法出台后,相关部门促进全社会充分认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功能和价值,推动更多产业客户企业利用期货和衍生品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在实践中对风险管理者出台一些优惠扶持措施是必要且紧迫的。 

  (二)关于期货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 

  鼓励实体企业参与套保,需要提升实体企业套保水平。实体企业除了练好内功,运用衍生工具提升避险能力,还应当借助于外力,运用期货公司提供的专业化服务进行风险管理。《期货和衍生品法》扩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赋予了从事风险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做市业务、境外经纪业务等创新业务,为期货公司增强经营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更好服务实体企业,预留了法律空间,有助于将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业务提升到主营业务范围。《期货和衍生品法》出台后,期货公司利用好风险管理公司这一平台,打通现货企业与期货公司原有各自经营、独立发展的模式,综合利用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衍生工具,服务产业客户,使风险管理子公司成为期现结合、凝聚产融合力的风险管理服务平台,对规避实体企业价格风险、提升期货公司盈利能力是有益的。 

  期货和衍生品属于高精尖专的投资产品和交易活动,需要有专业化的机构和专业化的人才通过专业化的手段进行专业化的管理。期货市场的功能发挥更多的是依靠期货公司来实现的。长期以来,最懂期货的期货公司是不能做期货的,只能从事单一的经纪业务。《期货和衍生品法》除了明确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Broker)的地位,还应明确赋予期货公司交易商(Dealer)的法律地位,使得期货公司能够充分扮演其应有角色,从而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的发现价格、管理风险和配置资源功能。 

  五、《期货和衍生品法》秉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理念 

  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是成熟期货市场的标志,是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方向,也是我国制定《期货和衍生品法》所秉持的理念。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三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市场化方面,期货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货市场的出现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探路石,时至今日期货市场又成为是否坚持走市场经济发展道路的试金石。《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发现价格、管理风险和配置资源的功能。国家鼓励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此外,借鉴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经验,《期货和衍生品法》提出品种上市注册制,品种上市由并联审批模式改为实行交易场所申请、监管机构注册的品种上市机制,原则规定品种上市的基本条件,优化品种上市程序。 

  ——法治化方面,由于《期货和衍生品法》长期缺位,我国缺少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期货市场基础法律。一方面,我国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基金等相关领域的法律相对健全,但期货作为风险对冲的关键工具,期货市场的法律缺失会严重影响其功能发挥。因此,期货相关法律缺失不仅是期货市场的短板,更是整个金融市场的短板。另一方面,监管机构缺少“法律授权”,期货市场在监管方面表现为“管得太多,监得太少”,动态功能监管能力相对不足。该法出台补齐了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法律短板,为中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依法前行保驾护航,也为建立一套基于规则的监管模式,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国际化方面,国际化是期货市场的天然属性,期货立法秉持国际化发展理念。近些年来,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际,逆全球化趋势愈演愈烈,加之新冠疫情和俄乌冲突等突发事件,国际大宗商品市场连续出现极端行情,危及到我国初级产品供给保障和大宗商品安全体系,并将影响到国际地缘政治和经济格局的深刻变化。《期货和衍生品法》立足国际化全球化,为期货市场扩大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从法律层面对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路径、跨境监管等作出安排。《期货和衍生品法》专章设立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其规则既有利于市场的互联互通,又消除了长期难以解决的制度障碍,构建了符合国际惯例的期货市场运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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