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公告

以立法推动期货经营机构转型、创新和发展
时间:2014-09-17 作者: 来源:

  

  9月17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期货法》起草小组组长尹中卿应邀参加“2014年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研讨会”,以“以立法推动期货经营机构转型、创新和发展”发表了主题演讲。 

  尹中卿指出,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期货经营机构在业务和资本实力方面显著提升。但是,与证券公司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不转型已经没有出路,不创新已经难以发展。我们必须加快市场化改革,推动政策创新和立法规范,促进期货经营机构逐步实现战略转型和创新发展。 

  尹中卿表示,期货经营机构的转型、创新和发展离不开市场的需求。期货行业的参与主体现在还不够多元,目前国内只有期货公司和部分证券公司经营期货业务,类型过于单一,缺少交易商等多样化交易主体;期货交易品种还不够丰富,整体上还缺乏个性化、高质量的产品;期货公司经营范围还不够广泛,尽管许多期货公司开展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新业务,但转型的速度仍相对滞后;期货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期货法》还未制定,与商业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业相比,法规的层级效力还不高。 

  尹中卿强调,今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体现了国务院和我们有关部门对期货业和期货市场改革的重视,为期货经营机构转型、创新和发展打开了广阔的空间。要促进期货公司向资产管理机构转型,实现资产管理服务多样化,投资策略多元化;要向风险管理机构转型,为实体产业客户设计更具个性化的风险管理产品;要向金融衍生品服务商转型,抓住机会,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要向互联网金融提供商转型,改变传统运营模式,积极打造成互联网金融科技服务运营商的角色;要向国际化期货经营机构转型,增强国际化竞争力。 

  尹中卿最后指出,在起草《期货法》的过程中,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研究和解决造成期货经营机构经营困境的政策法律制度与障碍:一是着重增加期货经营机构主体,推动期货行业结构创新,《期货法》草稿采用了期货公司结合期货牌照的方式,允许各类金融主体申请期货牌照,允许期货经营机构以外的金融机构开展期货业务;二是扩大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推动经营方式转型,《期货法》草稿中允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期货经纪,期货自营,期货投资咨询,期货资产管理以及与期货交易和期货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等业务;三是严格期货公司进入和退出程序,推动市场主体规范,《期货法》草稿放低了期货公司进入的门槛,严格了退出的程序;四是完善期货公司的行为规范,推动防范风险创新《期货法》草稿取消减少了一系列行政审批事项,对期货经营机构的监管模式也着重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过渡,以满足金融市场综合经营的需要健全监管制度的安排,推动监管模式创新,《期货法》草稿明确了期货经营机构风险隔离和利益冲突防范制度、信息报送报告义务、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等制度,并加重了对期货市场主体违法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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