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格林大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28号22层2202室,法定代表人王永茂。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在2019年风险管理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格林大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完毕。
经查明,格林大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将合作套保账户交由客户使用的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与协会《关于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合规风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期协字〔2016〕5号)第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合规风控的通知》(中期协字〔2017〕38号)第五条的要求不符,违反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2019年2月15日修订发布)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四条及《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2019年2月15日修订发布)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格林大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训诫”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