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庞晓军,男,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原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号F0289722(已注销)。
闫文亮,男,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原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号F3017931(已注销)。
黄斐斐,男,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原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号F3026210(已注销)。
当事人庞晓军、闫文亮、黄斐斐因在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工作期间,为深圳木兰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期货配资活动提供便利,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证监办发〔2011〕49号)禁止的行为,于2020年4月21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7、48、49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专业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第十二条“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庞晓军、闫文亮、黄斐斐“撤销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