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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日报]强监管推动行业夯实合规根基
时间:2026-04-24 作者:杜欣怡 来源:期货日报

  日前,中国证监会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2022年期货和衍生品法施行之后,期货行业监管框架的一次系统性重构。《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八十一条,分为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其中,强化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监管、完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监管,是两大看点。

  部分期货公司股权结构复杂,存在隐形持股和代持等问题。部分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通过多层嵌套结构干预公司经营甚至挪用资产。《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准入门槛、股权透明度、行为规范三个方面加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监管。

  准入门槛方面,规定期货公司主要股东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同时重申“一参一控”,并要求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企业与期货公司之间不得交叉持股、循环持股。这些规定有助于筛选出真正具备资本实力和治理能力的投资者。

  股权透明度方面,要求期货公司及其股东说明股权结构,提供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最终权益持有人的资料,以及与关联方的关系等信息。第九条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禁止情形,包括大额到期未清偿债务、严重失信、重大违法违规、治理失效等五类禁止情形,并将主要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纳入监管范围。这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逻辑。

  行为规范方面,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设定了明确的“禁区”:禁止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禁止干预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禁止未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禁止挪用、侵占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资产;禁止未完成股权变更但让渡表决权等权利;禁止擅自委托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管理期货公司股权。

  上述规定将股东监管从原则性约束升级为实质性穿透,对期货公司治理生态将产生深远影响。过去,部分期货公司的治理风险往往源于股东越权干预甚至侵占和挪用资产,此次修订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禁区”,为监管执法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强制披露受益所有人、最终权益持有人,合并计算一致行动关系,将从根本上挤压隐形持股和违规控制的空间。这些规定有望重塑期货公司治理生态,从源头上提升抗风险韧性。

  近年来,期货公司子公司与分支机构始终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从多地证监局发布的监管措施来看,子公司与分支机构违规展业、内控薄弱等问题频发。《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监管体系进行了系统性重构。

  业务归属方面,第二十二条明确,除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从事金融业务的子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外,期货公司不得偏离主责主业设立子公司。此次修订将核心金融业务全部收归持牌主体,落实了“金融业务只能由持牌机构开展”的监管原则,厘清了业务边界与合规逻辑。

  针对子公司监管不足、层级过多、业务范围过滥等问题,《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设立子公司的负面条件,强化子公司重大事项变更的备案管理,全方位加强对子公司监管。明确境内子公司不得再设子公司、境外子公司仅可再设一级子公司。严禁多层嵌套、脱实向虚,引导期货公司精简架构、聚焦本源业务。此外,设立境内子公司要求期货公司最近6个月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设立境外子公司则要求期货公司最近6个月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进一步以资本约束控制无序扩张。

  分支机构管理方面,《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明确期货公司对分支机构需实行“五个统一”,包括统一结算、风管、资金、财务及核算,同时不得合资、合作、承包经营。这一规定要求总部必须进一步压实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实行强管控,有助于解决过去分支机构管理松散的问题。

  此次修订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股东越权、侵占和挪用资产,推动公司治理向持牌金融机构高标准看齐。母公司和子公司业务边界厘清,倒逼期货公司强化统一风控与资本管理能力。总体来看,未来新规正式施行后,将推动期货行业从规模扩张转向以资本实力与风控水平为核心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推动机构由“通道中介”向“风险管理服务商”深度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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