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期货和衍生品行业监管动态(2025年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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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和衍生品行业监管动态




                                              境外资讯——新加坡




                   17.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关于 2001 年《新加坡证券与期货法》第 4A 条中特定类别


                   投资者定义审查问询的书面答复(2025 年 2 月 5 日)



                        问题:


                        请问总理兼财政部长:(a)2001 年《新加坡证券与期货法》第 4A 条中规

                   定的特定类别投资者的定义上一次审查是在何时;(b)在过去三年中,新加坡

                   金融管理局(MAS)是否收到过反馈,认为个人合格投资者资格除了基于其净

                   资产外,还应以其相关知识为前提。


                        新加坡副总理、贸易和工业部部长兼 MAS 主席 Gan Kim Yong 答复:


                        2001 年《新加坡证券与期货法》第 4A 条规定了个人成为合格投资者


                   (Accredited Investor, AI)所需的资产和收入门槛。合格投资者的资格标准上一

                   次更新是在 2018 年,当时引入了对个人主要住宅价值的 100 万新元上限规定,

                   该价值可用于个人净资产的评估。此外,还要求符合资格标准的投资者在金融机

                   构将其视为合格投资者之前,必须明确选择加入。


                        无论个人的净资产如何,金融机构首先必须将所有客户视为零售投资者,并

                   为其提供全面的保护措施。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必须遵守规定的产品披露要求,并

                   在推荐可能较为复杂的产品之前,评估投资者的投资知识和经验。


                        除此之外,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可以选择成为合格投资者,这将使

                   他们能够获得更多种类的产品和服务,但同时也意味着他们将无法享受与零售投

                   资者相同水平的监管保护。这些投资者必须主动选择成为合格投资者,而金融机

                   构有义务向他们清楚地解释在选择成为合格投资者时将放弃的保护措施。


                        根据 MAS 于 2024 年 5 月更新的《公平交易指南》(Fair Dealing Guidelines),

                   金融机构在推荐产品之前,无论客户是否为合格投资者,都应考虑其个人情况、

                   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知识,以评估产品是否适合该客户。然而,监管保护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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