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海通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1589号17楼
法定代表人:徐凌
经查明,海通期货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于2008年3月间,利用美尔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在职人员潘钰开发客户。海通期货有限公司于《申辩书》中对以上事实予以自认。
本协会认为,海通期货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海通期货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期货行业公平竞争的原则,在行业间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纪律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协会决定给予海通期货有限公司协会内通报批评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15日内向协会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二○○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