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年1月11日
地点:中国期货业协会会议室
参会人员:吴运浩、顾军峰(法律部)、张晓杰(中金所)、张雪梅(最高院)、王化栋(一德)、罗旭峰(南华)、王中伟(永安)、储亚蒙(建证)、钱荣金(上海金源)、吴佩琦(广发)、于学会
协会参会:邹建平、赵建、红妹、刘涛、姜萍
会议主持:赵建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修订座谈会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展开:
(1)针对股指期货,合同指引需要补充哪些内容,是否需要单独签订合同;
(2)现有版本的合同指引还有哪些问题和不足,能否适合未来的股指期货业务;
(3)是否需要将电子化交易合同并入主合同;
(4)关于合同指引的其他建议。
经讨论,期货公司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股指期货不应该独立于商品期货单独制订合同,原因如下:
(1)两者同属期货,交易本质是一样的,法律属性上没有区别。目前来看,即便两者在交割环节有区别,也可在一份合同中对此做出约定;
(2)一个客户在期货公司的期货交易中是使用同一个账号的,单独另外签订股指期货合同操作非常不便,也不利于统一控制风险。
2、建议简化合同签署环节,需客户签字的地方建议集中在一页纸上,便于客户签署,也便于公司合同管理。
3、建议中期协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模式,将合同中大部分成熟、可以固定的条款制定成通用条款,并进行公示。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可以由此得到简化。
4、电子化交易是目前期货行业主要的交易方式,建议并入主合同。
5、建议将指令下单人、交易结果确认人、异议提出人合并为一人。
6、交易结果通知送达问题是行业大问题,建议合同中将公司的通知义务变为客户自取的义务。此外,通知问题的存在将会影响动态追加保证金的实际执行。这一点在目前股指期货模拟交易过程中已经变成突出的矛盾焦点。
此外,公司还对合同具体条款提出了建议,比如将“手续费”变更为“服务费”,制订统一的保仓条款等。
最后,最高院法官张雪梅、于学会律师、证监会吴运浩、顾军峰等法律专业人士发言,提出合同的制订不能脱离现有法律的框架,应确保其合法性。此外,还要妥善处理好公司与客户的关系,平衡各方利益,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对于免责条款,公司应尽到提示义务。
座谈会还对未来金交所的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及证券公司IB的出现将会对期货经纪合同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讨论。
座谈会上大家一致认为,《期货经纪合同》指引的修订工作,是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急需,也是金融期货推出前投资者风险教育的关键落脚点之一,是金融期货推出前必需进行不可回避的工作。
邹建平常务副会长在座谈会开始做了重要讲话。赵建副秘书长在会议结束前表示,感谢到会领导专家对协会这一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下一步协会将在汲取大家建议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广听意见,对《期货经纪合同》的定位、作用、乃至体例、细节仔细斟酌,争取拿出符合中国期货市场健康发展要求的、切实保护投资者以及市场各个主体利益的《期货经纪合同》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