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商品期货市场发展需要,使套期会计更好地反映企业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的影响,2015年12月,财政部印发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制定《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政策解读。
问:请介绍制定《暂行规定》的背景。
答: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利用期货进行商品价格风险管理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同时,随着我国商品生产和贸易量在世界经济中的比重日益增加,中国商品市场取得全球市场定价权的需求也更加迫切。
近年来,随着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日益剧烈,企业普遍反映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下简称24号准则)所规定的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相脱节、应用门槛高、处理复杂。在实践中,企业的期货损益不能与现货公允价值变动实现对冲,对企业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积极性产生一定影响,进而可能影响期货市场发展和我国在商品定价权中的地位。
我国24号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中的套期会计规定趋同,并面临同样的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4年7月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降低了套期会计运用门槛,允许在2018年1月1日(生效日期)前提前采用。经我国有代表性的企业测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企业从事商品期货业务当前面临的问题。
对此,期货业界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纷纷呼吁,尽快引入IFRS9规定,改进现行套期会计,降低套期会计成本,放宽套期会计门槛,促进更多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为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然而,直接修订24号准则将牵涉到复杂的金融项目,意味着改进商品期货套期会计规定问题最早要2018年或以后才能解决。鉴于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相对简单,财政部将国际上利好的改进内容先引入到国内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中,以回应社会相关方面关于改进商品期货套期会计的强烈呼吁和迫切需要,支持我国实体经济和期货市场发展。
问:请介绍制定《暂行规定》的过程。
答:《暂行规定》的制定历经了前期研究、模拟测试、起草和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四个阶段。
前期研究阶段。2012年初,接到期货行业的反映后,深入企业和期货交易所了解情况。2013年11月,研究并探讨了IASB发布修订内容对我国企业的适用性及其潜在影响。2014年4月,联合证监会会计部委托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课题研究。
模拟测试阶段。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组织开展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核算测试工作。测试表明,IFRS 9有关规定能够解决当前企业面临的问题,核算结果更好地反映了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影响。
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2015年1月开始起草征求意见稿,于3月中旬形成草稿。之后联合证监会会计部召开座谈会,了解企业、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各方意见。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于2015年5月29日印发公开征求意见。
修改完善阶段。反馈意见逐份逐条梳理分析,吸收合理意见,全面修改征求意见稿,并再次征求部分事务所和企业意见,经内部充分讨论和修改完善后定稿,履行会签和报批程序后印发。
问:请介绍《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暂行规定》包括九大部分,对套期会计的应用条件、会计处理原则、详细账务处理、列示与披露等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明确了《暂行规定》与现行24号准则的关系、《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等。
第二部分为相关定义,对商品期货套期、套期关系、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确定承诺、预期交易、项目的组成部分、套期有效性、风险管理目标等需要在该规定中明确的专业术语进行了定义。
第三部分为应用条件,规定了采用《暂行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对商品期货套期业务进行处理所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如何指定合格的被套期项目、如何指定合格的套期工具、套期关系应当符合哪些套期有效性要求,以及以书面形式指定套期关系应载明的事项。
第四部分为会计处理原则,对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进行了界定,规定了套期期间、套期关系终止、后续期间等环节的会计处理原则,并对套期关系的评估、组合套期的运用等提供了详细指引。
第五部分为会计科目设置,明确了企业按《暂行规定》对商品期货套期业务进行处理应当设置和使用的会计科目。
第六部分为主要账务处理,区别不同的套期类型、不同的被套期项目,针对不同的套期环节,全面规定了具体账务处理。
第七部分为列示,规定了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如何列示商品期货套期业务有关项目和金额。
第八部分为披露,明确了企业应当披露的与商品期货套期业务有关的信息,并通过附表提供了相关量化信息的披露格式。
第九部分为实施与衔接,规定了《暂行规定》的施行日期以及新旧衔接办法。
问:请问《暂行规定》相比现行24号准则主要有哪些方面的改进?
答:《暂行规定》的核心理念就是要让套期会计更加紧密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使企业的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能够恰当地体现在财务报表中。按照这一理念,主要的改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可以被指定的被套期项目的范围。允许将风险敞口的某一层级(例如库存原油中最先实现销售的100桶原油的价格风险)、某一风险成分(例如铜线价格中的铜基准价格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也允许将风险总敞口、风险净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可以指定的被套期项目范围的扩大能够更好地适应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和目标。
二是取消了80%—125%的套期高度有效性量化指标及回顾性评估要求,代之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更加注重预期有效性评估。定性的套期有效性标准的重点是,要求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应当具有经济关系。对套期高度有效性量化指标以及回顾性评估要求的撤销,降低了企业运用套期会计的门槛,减少了企业运用套期会计的成本和工作量,并有助于在财务报表中更加恰当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三是引入灵活的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要求当套期比率不再反映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所含风险的平衡,但指定该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并没有改变时,企业应当通过调整套期比率来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即“再平衡”),从而延续套期关系,而不必如24号准则所要求先终止再重新指定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的引入更加适应企业风险管理活动实务,简化了企业会计处理。
四是对列示和披露做出了更为明确、详细的规定。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相关的项目和金额如何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另一方面,要求企业充分披露商品期货套期业务风险管理活动有关的信息,帮助报表使用者从总体上理解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业务风险管理目标、过程和预期效果。同时,对于定量信息披露设计了表格样式(附表),便于企业理解和操作。
五是区别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两种不同的套期类型,区别存货、采购商品的确定承诺、销售商品的确定承诺、预期商品采购、预期商品销售等不同的被套期项目,针对指定套期关系、套期关系存续期间、套期关系终止、后续处理等不同环节,全面规定了具体账务处理,更加方便企业理解、掌握和操作。
问:请问印发施行《暂行规定》与修订24号准则的关系如何?选择执行《暂行规定》的企业未来执行修订后的24号准则时会不会面临会计政策的重大调整?
答:首先,印发《暂行规定》后,我们将抓紧对24号准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24号准则实施同时,《暂行规定》将废止;其次,《暂行规定》引入了IFRS 9中适用于商品期货套期会计的规定,在核心原则和内容上与IFRS 9保持了实质趋同。未来修订的24号准则也将保持与IFRS 9中套期会计规定的实质趋同。因此,执行《暂行规定》的企业在未来执行修订后的24号准则时不会面临会计政策的重大调整。
问:请问《暂行规定》与现行24号准则的关系如何?如何理解《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答:《暂行规定》印发后,现行24号准则仍然有效。一是《暂行规定》只规范商品期货套期业务,而24号准则规范所有的套期业务,《暂行规定》在范围上无法替代24号准则;二是为保持国际趋同。IFRS9允许在其生效日(2018年1月1日)后的长时间内(宏观套期项目完成前),采用IFRS9的企业仍然可以选择适用原来的套期会计规定(即IAS39中的套期会计规定),这意味着IAS39中的套期会计规定将保持有效直至宏观套期项目完成。
在《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方面,企业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暂行规定》仅适用于采用商品期货合约为套期工具,对企业现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进行套期的业务。
二是企业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业务,可以选择执行《暂行规定》,也可以选择继续执行24号准则。考虑到A+H股上市公司的现实情况,对于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A+H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在A股财务报告中选择继续执行24号准则,而确保A股财务报告和H股财务报告不因此产生差异。
三是如果企业选择执行《暂行规定》,应当对所有的商品期货套期业务都执行《暂行规定》,不得对一部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执行《暂行规定》,对另一部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执行24号准则。此外,如果企业选择执行《暂行规定》,应当执行《暂行规定》的所有适用条款。
四是无论企业选择执行《暂行规定》还是24号准则,在套期会计方法可选择性上并未发生变化。即对于符合应用条件的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也可以选择不采用套期会计方法。
问:请问对于既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业务,又开展其他种类套期业务的企业,由于分别采用《暂行规定》和24号准则的套期会计模型,是否将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信息的内在一致性和可比性?
答:《暂行规定》已经确保在套期会计类型、会计科目使用、账务处理原则及方法等方面与24号准则保持一致。因此对于该类企业而言,不同套期业务适用不同的套期会计模型,只是主要在应用条件上存在不同(实质是将使更多的企业可以在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上应用套期会计方法),而对于该项不同,企业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进行充分披露。套期会计为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可以选择采用《暂行规定》或24号准则的政策也有助于缓解上述问题。此外,上述问题仅为24号准则修订出台前的过渡期内暂时存在且不可避免的问题,新准则实施后,该问题将自动解决。
问:财政部对贯彻实施《暂行规定》有哪些要求?
答:相对于现行24号准则,《暂行规定》在降低套期会计应用门槛和复杂性的同时,也对被套期项目的指定、套期关系的评估、套期关系指定文件的编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将可能对企业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及相关内控流程等产生影响。
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企业要充分认识《暂行规定》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加强内部财会、风险管理等部门的学习培训,预先评估其影响,做出是否执行《暂行规定》的合理决策。如果决定执行《暂行规定》,应当加强内部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入研究,提前规划,做好内控流程、信息系统调整等方面的准备,切实贯彻实施好《暂行规定》的各项要求。
(本文根据财政部官网发布信息整理,略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