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中国期货市场发展20多年来,实体企业在利用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的探索中历经坎坷,用套期保值业务实践有力验证了这句会计箴言。从上世纪90年代的清理整顿,到现在稳居全球商品期货成交量第一,我国期货市场发展速度不可谓不快。但当我们静下心来评估期货市场发展历程,挥之不去的缺憾就是,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总感觉不给力。
政府从允许开展期货市场试点,到进行期货市场清理整顿,再到规范发展期货市场,始终有一条主线贯穿其中,那就是希望中国期货市场能更好地发挥套期保值、发现价格的经济功能,服务于实体企业风险管理的需要、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商品期货市场1993年成交量890万手、成交金额5521亿元;2015年成交量32.37亿手、成交金额136.47万亿元,分别增长了364倍和247倍。市场规模快速扩大的同时,我们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变化并不大,始终是自然人客户占绝对多数。虽然市场成交量实现了数百倍的增长,但法人客户数在市场中的占比从未超过3%。
人们常说,“不要因为走得太远,而忘记为什么出发。”笔者认为,这句话可以借来反思我国的期货市场。
风风雨雨二十多年,期货业内同仁殚精竭虑为发展市场艰辛努力,为什么在服务实体企业方面差强人意?市场各方对我国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特别是实体企业参与度进行过深入研究,造成实体企业参与度持续低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相关制度,尤其是财务会计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是多年来影响实体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参与套期保值的重要障碍。
有些企业曾经为风险管理需要而入市套期,最终因套期保值与投机套利的界定标准不清晰,时刻面临触犯制度红线的风险而无奈退出。因为,国资委在有关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只允许套保不允许投机”的铁律,在套期制度不明确的情况下,国企高管们的普遍心理是:与其提心吊胆做套期保值随时会因“违规”而丢掉位子,不如远离期市做现货,即使企业因现货风险巨亏(公认的客观原因)也不会因此而丢位子。
套期会计新规定的出台,让实体企业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有了可操作的制度依据,套期保值与投机套利的区分不再困难,解开了实体企业做套保的心结。实体企业只要严格按照《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从风险管理决策、套期方案制定、套期有效性评估和“再平衡”都有明确的原则可以遵循,最后对套期结果的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都有明确的制度规范。对于真正入市做套期业务的企业来讲,新规定等于为企业规避制度风险做了套期保值。要说清楚这个道理,让我们回顾一下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制度从老规定到新准则再到新规定的演变。
一、老规定无明确标准,企业处理随意性大
(一)老规定的背景情况
上世纪90年代末,我国期货市场已从清理整顿转向规范发展,期货交易所也由几十家合并到三家,仅保留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随着实体企业进入期货市场从事套期业务的意愿不断增强,实务处理中对相应的会计制度的诉求也是不断升温。
当时,我国会计制度改革方向已经明确,要建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若干具体准则组成的企业会计准则完整体系,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已出台,具体准则正处于研究制定阶段,企业的会计实务处理仍以分行业的会计制度为依据。如期货经纪公司执行《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生产加工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商品贸易流通企业执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等等。
由于期货交易相关业务在已经发布执行的分行业会计制度中均未涉及,为满足企业对期货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的需要,财政部于1997年首先制定并出台了《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51号),对企业参与期货交易涉及的期货保证金的出入金、平仓盈亏、手续费、期货会员资格费、质押保证金、期货年会费等业务做出规范。
为了规范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又于2000年制定并出台了《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财会字[2000]19号),作为对财会字[1997]51号的补充(这两个制度下称“老规定”)。2000年同时还制定并出台了针对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交易的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制度,即《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二)套期保值会计制度的理论基础
在当时,上述会计制度的出台是基于两个现实考虑:一是在期货界,业内对企业参与套期保值的理解,普遍认同教科书理论,即套期保值应大致遵循“交易方向相反、商品种类相同、商品数量相等和月份相同或相近”等四大原则。如果企业不是遵循这些原则,所做的交易就可能起不到套保效果,达不到规避价格风险的目的。
二是在会计界,我国对公允价值概念还很陌生,市价原则还不普遍,历史成本原则是我们的会计理论基础。期货合约的平仓盈亏可以理解为已经实现的损益,但对于持仓盈亏的损益确认,会计理论并不支持,虽然按期货结算规则(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与平仓盈亏没有区别。立足于国情实际,为了尽快制定出适用于我国企业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处理规范,在老规定研究制定中,先就有关会计问题形成以下共识(基于当时对期货业务的理解)。
第一,套期保值与投机套利的显著区别在会计上表现为套期保值与被套期保值项目“息息相关”,甚至可将其视为被套期保值项目的附属行为;而投机套利则是投资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独立的、旨在牟利的行为。所以,从期货合约会计角度来看,套期保值与投机套利对于持有期货合约的结果,即损益的归属和处理有着本质的划分。
第二,对于投机套利交易,其实质是一种投资行为,合约市价变动形成的浮动盈亏代表了企业投资于期货的回报,应计入市价变动当期的损益。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个交易日期货合约市价的有利或不利波动会马上增减企业期货保证金余额,而在期货合约市价变动的同时并不引起企业另一项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因而合约市价的变动使企业净资产发生了增减变化,即产生了损益。而且逐日盯市、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使确认与计量具有可靠性。
第三,为反映套期保值的经济实质,对作为套期工具的期货合约价格变动形成的盈亏,在确认时点上应考虑与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变动影响相配比。只有在同一时期计入损益,通过两者损益影响的相互抵消将使“锁定成本或收益水平”的经济实质得到反映。
若对市价计量的项目套期,则期货合约市价变动给企业带来的浮动盈亏,应在发生当期与被套期项目相关价格的影响一起确认为损益,以真实反映套期保值的经济效果,即套期保值合约的盈亏不做递延处理。
若对以历史成本计价的现存资产或负债套期保值时,期货合约市价变动形成的盈亏不能在当期确认,而应做递延处理,即待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损益被确认时再一同计入损益。由于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属于不同的计价原则,若把按市价变动计量的期货合约盈亏在发生当期确认,将导致把具有相互抵消关系的期货盈亏计入不同期的收益期中,结果使会计报告给人以企业套期保值反而风险增大(表现为报告收益波动加大)的印象。而递延处理方法可配比反映出被套期项目成本或收益水平的变化,正好体现企业进行套期保值的经济效果。
(三)套期保值业务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
企业在办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在现行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期货保证金”科目,并下设“套保合约”和“非套保合约”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和非套期保值(投机)业务买、卖期货合约所占用的资金。设置“递延套保损益”科目,核算企业在办理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手续费、结算盈亏。
老规定从实际执行效果来看,总体不理想,原因有三:
一是当时参与期货交易的企业个数本来就不多,对参与期货交易尚在摸索过程中,对于规范的套期保值业务会计处理许多企业管理层不重视。领导不重视,会计人员也就不学习,导致真正执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会计制度的企业偏少。
二是会计制度给出了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会计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方法,并没有明确套期保值会计的应用条件。在实务中,有的企业把通过期货交易所的套保审批,作为其套期业务的界定标准;也有企业依据其已有的采购订单、存货或销售订单,想当然地把在期货市场的交易指定为套期保值;也有企业在前期制定套期保值策略时,确实能做到期货与现货相关性的分析,并确定了套期比率,但由于期现货市场行情的变化,原定的套期保值策略在不断的开平仓交易中被抛到九霄云外。最终,企业自己也说不清楚正在交易中的期货是否真正属于套期保值,随意性太大。
三是许多企业出于专业管理和风险控制的考虑,把从事套期保值交易的人员与从事现货业务的人员分属于不同部门管理,部门间独立核算与业绩考核,在企业的组织形式上人为割裂了期货交易与现货业务的相互抵销机制。期货交易部门往往从做大部门业绩、追求交易盈利的角度进行期货交易;而现货业务部门也是基于同样的考虑,注重研判现货市场开展业务。
这种期货与现货两张皮的管理模式,也就不可能形成期货与现货相互抵销实现综合损益的效果。套期保值对于企业也仅仅沦为一个说辞。由于指定套期保值业务无标准、很随意,期货盈亏与现货盈亏相互独立,没有形成综合损益,在企业纳税时,税务部门也就不会认同套期保值的盈亏对冲。
二、套期准则标准太严,企业难以执行
2006年,是我国会计改革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财政部以财会[2006]3号文的方式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同时明确,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按财会[2006]3号文的精神,对于上市公司来讲老规定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准则”)。
(一)套期准则发挥积极作用
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的套期准则,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中的套期会计规定相趋同。套期准则的出台,在当时对于规范企业套期会计处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与前述老规定相比,其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企业套期保值从会计理论和实务处理角度给出了明确定义。套期准则中明确,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与套期业务相关的概念也给出了定义,如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确定承诺、预期交易、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套期关系、套期有效性、套期工具展期等等。这些定义更多的是引用了国际准则内容,内涵或外延比较宽泛,且偏重于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品业务。客观地讲,对于国内许多企业,只是利用国内期货市场的商品期货合约进行套期保值,这些概念略显晦涩。
第二,明确了指定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条件。如可以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成为套期工具的条件包括: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对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对象也有一定的条件规定。
第三,定义了套期有效性并明确认定高度有效的条件。这也是该准则最核心的内容之一,直接影响了套期准则的可操作性。准则规定,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其为高度有效:(1)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2)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125%的范围内;(3)企业至少应当在编制中期或年度财务报告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四,对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以及套期会计终止等均给出了明确的条件。
总之,我国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在坚持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原则下,对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许多概念给出了比较国际化的定义,对规范我国企业套期会计处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当时不接地气的弊端也较明显,从而影响了该套期准则的可执行性。
(二)套期准则执行中反映出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我国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和企业对衍生工具的理解与运用,同国际上衍生品市场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不小差距。而国际会计准则,特别是《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中对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基于金融市场发达国家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套期准则虽然实现了国际趋同,但国内水土不服,企业很纠结:
首先,套期有效性判断标准过严,难以操作执行。对套期有效性的判断与执行,在套期准则中有明确规定,至少有两个方面的要求,对于一般企业难以操作。
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应高度有效地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125%的范围内。我们知道,按国际上对套期有效性的评估计量方法主要有三种:
——主要条款比较法。是通过比较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以确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所有主要条款均能准确地匹配,可认定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可以相互抵销。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包括:名义金额或本金、到期期限、内含变量、定价日期、商品数量、货币单位等。这种定性评估法不可量化,不能完全满足套期准则对高度有效性的要求。
——比率分析法。是通过比较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比率,以确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运用比率分析法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政策的特点选择以累积变动数(即自套期开始以来的累积变动数)为基础比较,或以单个期间变动数为基础比较。
如果上述比率在80%—125%的范围内,可以认定套期是高度有效的。企业之所以开展套期保值交易,也就是因为现货价格波动风险已经大到对企业经营有明显影响,现货价格的波动幅度难以预测。期货价格的形成除了受现货市场供需基本面的影响外,还要受金融市场特殊因素(如流动性、外围市场、投资者情绪、技术性涨跌等)的影响,期货价格波动通常较现货更加频繁。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的波动不同步,导致基差变动。在实务中,套期有效性比率突破80%—125%的范围,理论上应是大概率事件。企业对此则无法预测和控制,在一个特定期间内,用一个静态的量化指标(85%—120%)评估套期有效性,让企业无所适从。
——回归分析法。是在掌握一定数量观察数据基础上,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建立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回归关系函数的方法。将此方法运用到套期有效性评价中,需要分析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之间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进而判断套期是否有效。运用回归分析法,自变量反映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变动,因变量反映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这种评估方法从形式上有别于比率分析法,但实质上依然是用一个静态的量化指标(85%—120%)评估受基差变动影响的套期有效性,让企业仍然难逃无所适从的尴尬。
其次,用套期高度有效性的量化指标做回顾性评估,企业面临制度风险。套期准则要求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企业至少应当在编制中期或年度财务报告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这种对套期有效性的评价,实际上隐含了预期性评估与回顾性评估两方面,特别是把套期高度有效性的量化指标与回顾性评估要求相结合,在实务中的可操作性都更差。由于基差变动的客观存在,经常出现的结果可能是:刚开始套期业务的短期内套期为高度有效,但完整的套期保值流程结束后,进行回顾性评估时会突破量化指标范围,而形成无效套期。
鉴于期货交易的高风险,政府对国有企业参与期货交易始终持谨慎态度。在政府制定的有关加强国有企业套期保值管理的文件中,有两个文件影响力最大。即《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证监期货字[2001]2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19号)。
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前后,有的国有企业投资金融衍生品发生过巨大损失,动辄几十亿的亏损,已严重危及了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国有资产的安全,管理层对中央企业投资金融衍生品高度关注。国务院国资委于2009年紧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全面清理各类金融衍生业务。
虽然文件精神是明确的,即金融衍生品不是不能做,而是要正确认识金融衍生品的功能,发挥其套期保值作用;国有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目的是为了避险,是为了套期保值,而不是作为盈利的手段,更不能抱有侥幸的心理进行投机。恰恰是上述政策性的原则要求,使得套期准则中评估套期有效性的量化指标成为决定国有企业命运的标尺,而这个标尺过度严格的要求,往往使真正做套期保值的企业也被动成为期货投机者,这让许多国企面对制度风险而无奈放弃套期保值。
三、新规定全面明确,会计处理与风险管理有效对接
如上所述,套期准则存在的问题多年困惑着有套期保值需求的企业,导致期货业界和企业界全国人大代表连续多年联名就有关问题形成提案,呼吁有关部门加强研究,出台符合我国期货市场实际、满足企业套保需求的财务会计制度。财政部于2015年底印发的《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号,以下简称“新规定”)非常及时,为实体企业做了一件大好事。
(一)新规定出台背景
实际上,套期准则在我国执行中存在不适应的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近年来的金融工具准则修订项目中,对套期会计进行了大幅改进,并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中降低了套期会计运用门槛。
经过企业测试,IFRS9中有关套期业务的处理原则,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企业从事商品期货业务面临的问题。IFRS 9将于2018年强制生效,我国会计准则要实现与国际准则的同步,需要做大量的基础工作,企业若要执行新的套期准则必须有其他准则完成配合,最早要到2018年或以后才能得到解决。鉴于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相对简单,无需考虑各种复杂情况而做出繁琐的规定,财政部将国际上先进适用的套期会计改进内容,先引入到国内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上来,出台了新规定。
(二)新规定的适用性调整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套期有效性的判断注重定性与预期。判断套期有效性,首先是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应当存在经济关系,使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而产生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预期随着相同基础变量或经济上相关的类似基础变量变动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两者经济关系的存在,是评估套期有效性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预期变量的测算,就能从量化角度评估套期有效性的程度。
期货交易就是对未来价格的交易,这种建立在对未来预期基础上的套期有效性评估才更符合风险管理目标。新规定取消了对套期高度有效性量化指标(85%—120%)以及回顾性评估要求,降低了企业运用套期会计的门槛,减少了企业运用套期会计的成本和工作量,并有助于在财务报表中更加恰当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第二,套期关系的“再平衡”机制与企业风险管理目标更一致。当企业评估认为,套期比率不再反映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所含风险的平衡,但指定该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并没有改变,企业应当调整指定的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从而维持套期比率以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由于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会随着这两个基础变量之间关系的变动而发生变化,两者之间原来保持的套期关系(套期比率)也就发生了变动。
正是由于套期关系的变动是基于经济上相关的基础变量所导致的,经济关系的实质没有发生变化,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关系发生的变动,就可能通过调整套期比率得以弥补,从而使套期关系通过再平衡得以延续。通过再平衡后,套期有效性得以提高,套期业务的抵销程度重新提高,再度符合风险管理目标,这种再平衡就应当作为套期关系的延续进行处理。
原套期准则要求套期关系只要评估为非高度有效,就应当终止原来的套期关系,新的套期关系应重新指定,这必然涉及一系列的期货头寸管理、现货配比和会计账务处理,也必然导致企业损益的波动。由于套期业务中的经济关系并没有变化,企业的风险管理目标也就没有必要调整,通过“再平衡”机制的引入,就更加适应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实务,简化了企业的期现管理流程和会计处理,从而大大减轻了工作量。
第三,对各种套期业务的确认、计量、列示和披露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可操作性。借鉴我国会计制度设计的成功经验,对期货业务分门别类,明确了具体的账务处理方法。首先区分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两种不同的套期类型,再区别存货、采购商品的确定承诺、销售商品的确定承诺、预期商品采购、预期商品销售等不同的被套期项目,针对指定套期关系、套期关系存续期间、套期关系终止、后续处理等不同环节,全面规定了具体账务处理方法。明确规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相关的项目和金额如何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还要求企业充分披露商品期货套期业务风险管理活动有关的信息,帮助报表使用者从总体上理解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业务风险管理目标、过程和预期效果。同时,对于定量信息披露设计了表格样式,便于企业理解和操作。
第四,会计处理可以更好地反映期货实务。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企业套期保值的策略不断丰富,不再局限于经典套期。企业会根据市场情况,选择采用如分批建仓套期、净敞口套期、分层分组套期、期现组合套期等。
新规定在原套期准则基础上,高度扩大了可以被指定的被套期项目的范围。允许将风险敞口的某一层级(例如库存原油中最先实现销售的100桶原油的价格风险)、某一风险成分(例如铜线价格中的铜基准价格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也允许将风险总敞口、风险净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可以指定的被套期项目范围的扩大能够更好地适应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和目标,提高企业成功应用套期会计的可能性。
四、对实施新规定的几点建议
第一,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整完善企业套期保值监督制度。毋庸讳言,在多年的套期业务实践中,我国企业交了不少学费,对期货市场的认识也在不断提高。我们必须认识到,在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投资经营日益国际化的今天,我国企业如果不利用期货市场规避风险、发现价格的功能,不对未来难以预料的经营成本风险予以对冲,就很可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党中央制定的“一带一路”走出去战略,使这个问题更加突出。
在新形势下,政府相关的政策制度,应当是倡导企业在风险可测、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套期保值。新规定已经对商品期货套期、套期关系、套期有效性、套期会计处理等有了明确界定,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新规定的内容,及时调整完善不适应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政策制度。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党中央确立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经济发展战略,进一步简政放权。
第二,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要目标明确准备充分。新规定以明确会计制度的方式为企业从事套期保值提供了政策保障,企业可以有效规避套期与投机难以区分的制度风险,实际上是为企业长期面临的制度风险做了套期保值。同时,企业也应当清楚,期货交易的特殊性决定了它是企业风险管理的工具,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要用好这个工具,必须关注几个问题:
一是要严格合规。政府有政策制度要求的,作为企业必须遵守。有的重点企业可能需要得到政府批准才可以做套期保值,没有得到批准的就不能去做,这是基本原则。
二是要目的明确。作为实体企业参与期货交易,是利用期货市场管理现货价格风险,入市的初衷只有一个,那就是为了规避风险,锁定成本,绝不是为了投机。当然,对于情况特殊的实体企业,对期货市场有投资理财需求,也是可以适当投机套利,但绝对不能因此影响到套期保值的宗旨,这需要企业有严格的内控制度进行约束。对于明确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过程中就一定不要越过红线。
三是套期策略要具体。企业应在全面分析现货风险的基础上,明确风险管理目标,决定套期策略。把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套期关系与套期比率、套期有效性的评估方式、再平衡的程序等具体化。
四是要控制风险。同现货业务相比,期货交易本质上是一项高风险业务,企业一旦从事就必须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内部管理,建立风险管控制度。要培养专业的人才,要对主要操作人员进行实时实地监控,前中后台一定要严格分开,相互制约。要建立起有效的风险评估及预警机制,严格执行风险监控部门的独立报告制度,定期进行外部审计。
五是牢固树立期现对冲的整体观念。期货套期保值的核心原理,就是期货盈(亏)与现货亏(盈)相抵销,已经建立套期关系的现货与期货之间,两者的公允价值变动或现金流量变动是反向互动的。在经济关系不变的情况下,可能由于基差因素,期货与现货的价格变动幅度会有不同,但并不破坏两者之间的套期关系。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关注套期比率的变动,通过再平衡保持套期业务量要与企业的需求及规模相适应。严格执行套期会计新规定,把期货与现货作为套期保值产品的统一体,统一考核,不以单一方面盈亏为考核依据,关注套期业务期现抵销后的综合效果。
在企业内部的组织架构设置及业绩考核中,企业应当在体制机制上,体现套期保值策略下的期现一体观念,不应把套期保值业务与被套期的现货业务相互独立,任何时候都能把期货与现货结合起来考虑,贯穿到人员配备、策略制定、头寸管理、资金调配、风险控制、业绩考核、纳税申报、账务处理等各个方面。
第三,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要适应新变化,完善规则做好服务。期货交易所作为市场组织者,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主要是基于对交割风险管理的需要。通过交易所审批套保头寸的方式,实质上是要达到调控或尽量减少临近交割月持仓的目的,防止逼仓行为的发生,把风险防范摆在首位。多年来,许多期货公司对企业客户套期保值业务的服务,除了按交易所规则帮助客户申请套保头寸外,基本上就是提供通道服务,与非套期客户没有区别。
新规定出台后,政府有关部门会适应新变化完善对企业套期保值业务的政策制度,套保企业更会从体制机制、风险管理、期现结合、业绩考核、资金管理及业务核算等多方面进行调整。这些新变化都要求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重新评估现行规则和服务的适应性,为实体企业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
(作者长期从事中国期货市场监管工作,期货会计专家,曾编著《期货会计实务》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