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诚信法律建设,切实
践行
契约精神
文
/王平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经济领域取得的成就令全球瞩目,但商业文明的发展却并不匹配。小到
缺斤少两、商业潜规则等失信现象随处可见,大到
瘦肉精、苏丹红、三鹿奶、
老鼠仓、污染门
等违规
事件层出不穷。
期货行业也未能独善其身,欺诈客户、承诺收益、诱导炒单一度盛行,挪用资金、透支交易、对敲洗钱也频繁发生。这些违规和失信的现象、事件,已严重制约了期货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可以说,期货行业要从“量”的积累向“质”的提升转变,行业诚信建设已经刻不容缓。
一个曾经“言必信、行必果”
的民族为何面对商品浪潮就
水土不服?反观我们曾经斥之以鼻的西方利益社会,其商业文明却熠熠闪光。
实际上,我国传统诚信价值观念与西方契约精神尽管有人性的契合点,却存在本质差异,导致同样根植于商品经济土壤的两种文化效果南辕北辙。中国数千年受封建宗法统治,“一言九鼎”、“一诺千金”是
传统道德精髓,但这
更多基于特定人身依附和人格的信赖,单纯将诚信作为人性本善的一种伦理道德观念予以提倡。
伴随商品契约经济的发展,这种以人身为纽带的道德文化已严重脱离现实存在的经济基础,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
契约精神是诚信体系的文明基石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诚信文明作为上层建筑,必然依附于特定的经济基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只能产生针对特定人格信赖的伦理观念,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的诚信文明。商品经济则区别于自然经济,它以社会分工为前提、商品交换为手段,分工不同的商业主体之间通过契约关系最终实现商品交换和消费需求。
商品社会通过经济利益构建整个社会关系体系,以契约纽带构建商业文明体系。而
契约经济天然具有功利、独立、自由等特定属性,上述属性在社会经济中集中体现为
平等、诚信等以契约精神为核心的价值观念。
在商业领域,契约精神则集中体现为“契约至上”、“诚实信用”、“利益对等”、“尽责守诺”的诚信商业文明。这种符合商品经济内在规律的契约规则和契约精神反过来促进商品经济发展,二者相得益彰。
诚信法治是
诚信建设的
必然选择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平等、自由、诚信为核心的契约精神作为现代法制的最基本原则得以建立,各种契约关系通过商业规则固化。契约精神推崇的诚信文明从商业伦理逐步演进为商业规范和法律意识,并深入公民骨髓。
诚信不再仅是一种做人原则、商业道德和价值观念,已经
上升为国家意志而成为私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
完善的市场经济必然有发达的诚信制度体系相伴随。
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将“诚实信用”作为私法领域的一项最基本法律原则予以明确,《证券法》、《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等也将特定人员诚信法律义务予以明确,但是我国期货市场诚信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仍有待提升,根基于诚信法律意识的市场规则体系也仍有待完善。
期货市场诚信法制建设的具体要求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对契约精神的
呼唤
和诚信文明的重塑之声日盛,期货市场的诚信建设也是如火如荼。如何获取契约精神中的精华、摒弃西方契约社会的糟粕(如私权绝对自由)?
在选择性甄别过程中,以契约精神为指导,以法制建设为保障,建立
契约关系明确、商业规则完备、主体利益均衡、自律意识健全的诚信法制体系至关重要。
一是尊重主体权利、平衡主体利益是期货市场诚信建设的内在基础。
传统文化对“利”比较排斥,认为“谈钱伤感情,逐利太庸俗”,“见利”容易“忘义”。但商品经济的本质是利益经济,从不避讳对利益的追逐,只是拒绝唯利是图。
“欲讲信,先明利”,
没有“互利”作为前提,“互信”只能是空中楼阁,一厢情愿。
承认市场主体财产权利是社会信用的基础,缺乏对利益主体权利的尊重,任何契约关系将无法维系。
尊重利益、尊重权利是商业规则和具体契约得以达成并自觉遵守的内在基础。契约和规则多数情况下并非来源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实施,而是根源于契约主体实现契约利益的内在需求,任何外部强制执行也比不上契约主体基于契约自我需求的自愿执行。
目前期货市场仍然存在利益不平衡的现象,包括居间人劳务付出与固定收益不匹配,期货公司与交易所风险收益不对等,软件开发投入与巨额利润不均衡等。上述利益失衡与手续费恶性竞争、供应商垄断经营等失信事件存在因果关系。
当我们指责市场诚信缺失的时候,应当反思是否给予了利益主体足够的利益尊重,其合法权利是否完整赋予并得以保障。
二是健全法律意识、完善市场规则是期货诚信建设的必要保障。
商业社会中,诚信不仅是一种道德观念,更是一种行为规则。
契约经济各方主体财产权利必须通过严谨的规则体系予以明确。尤其是期货市场,
对市场规则有着天然的依赖和需求,其特定的保证金信用和杠杆交易机制需要科学的信用规则体系予以保障。市场利益主体之间各种权利义务关系需要通过严密的规则体系予以明确。包括期货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期货公司与交易所、代理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期货公司与居间人等各层次的信用契约关系,单纯依赖个人信用,其后果不堪想象。
市场规则本质上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反映市场主体共同利益的社会约定。市场规则一旦确定,
任何市场主体必须严格信守。契约精神倡导“诚信”中的“信”特指对具体契约和市场规则(公共契约)的遵守,表现为对契约的无条件遵守。
三是
自律为主、他律为辅是期货市场诚信建设的现实选择。
任何商业规则和具体契约的有效实施
离不开法律的强制保障,“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但法更重要的作用和功能在于
指引、评价和教育,以健全的诚信市场评价准则作为判断、衡量行为的标准,引导人们自觉树立
规则意识,
遵守规则和契约。通过市场规则引导,使
每位公民都养成规则意识和自律习惯。
市场主体基于契约互利属性产生的自我履行机制才是保证契约高效、完整履行的关键。商业契约(包括商业规则)是市场主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相互信任及由此产生协作配合比起任何外部强制约束效果都好。
自律是保障期货行业规则得以有效遵循的核心,是保障商业运行效率的有效途径。
诚信自律是经济运行的润滑剂,它能保证各项经济活动顺畅进行,节约社会成本,提高运行效率。
目前,期货行业已经逐步健全了期货行业自律体系,自律的核心在于要求期货参与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合规运作。
四是强化责任意识、履行契约义务是期货市场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
商业社会中,诚信不仅是一种品行,一种态度,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契约双方通过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契约利益,
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契约精神中一个核心就是利益平等和公平,表现在诚信法制上就是契约关系或市场规则各方权利义务对等、责任明确。没有责任意识,就不可能存在商业信用。
我国《公司法》规定: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
”承担社会责任既是期货行业对期货公司的道德呼唤,更是国家法律对期货公司的规范要求。
目前期货公司的
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一、
充分发挥期货经纪中介职能,强化产业和国民经济服务,实现期货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的功能;二、以投资者利益为导向,强化投资者风险教育,持续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维护投资者权益;三、尊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明确劳动者享有的劳动合同权利,切实保障员工合法利益。
在我国商品经济尚不发达、法制建设尚不完善的特定阶段,需大力提倡以契约精神为核心的诚信法律意识,健全期货市场规则体系,
积极推进“自律守法、自觉尊法、主动倡法、积极践法”的诚信法制建设。
(作者系中原期货首席风险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