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金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期货),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五楼、六楼,法定代表人王晖。
聂义锋,男,金元期货副总经理。
吴育娜,女,金元期货首席风险官。
金元期货因存在违规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居间合作的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于2026年1月29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2026〕3号)。聂义锋作为分管公司经纪业务的副总经理,吴育娜作为首席风险官,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同时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6〕4号、〔2026〕5号)。
金元期货浙江分公司因违规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居间合作,违反了《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于2026年4月30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采取了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三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2026〕16号)。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金元期货违规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居间合作,规避协会居间管理要求,违反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金元期货副总经理聂义锋、首席风险官吴育娜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程序》第三十二条,《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
(一)给予金元期货“限期整改,同时自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暂停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纪律处分,公司应当自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完成整改,十二个月整改期内暂停与居间人签订新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存续的,不得与其开发的新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整改完毕后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
(二)给予聂义锋“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三)给予吴育娜“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如果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受到协会纪律处分的从业人员应当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之日起60日内,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知识服务平台,完成个人惩戒专项培训全部课程学习,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持续提升合规意识与职业素养,严守执业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