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恒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期货),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91弄120号2层201单元,法定代表人辛颖。
王慧,女,时任恒泰期货青岛营业部负责人。
恒泰期货青岛营业部因开发客户业务实质上被对外承包,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违反了《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于2026年1月6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三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2026〕1号)。青岛营业部负责人王慧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同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6〕2号)。
恒泰期货因存在对互联网营销第三方机构的合规管控不足,未签订书面协议即利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等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于2026年1月30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6〕35号)。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恒泰期货未切实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未能及时发现分支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并有效制止,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恒泰期货青岛营业部负责人王慧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程序》第三十二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
(一)给予恒泰期货“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二)给予王慧“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如果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受到协会纪律处分的从业人员应当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之日起60日内,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知识服务平台,完成个人惩戒专项培训全部课程学习,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持续提升合规意识与职业素养,严守执业底线。
2026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