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恒银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银期货),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90号国富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李刚。
张云帆,女,时任恒银期货武汉营业部负责人。
刘同刚,男,时任恒银期货武汉营业部从业人员。
孙瞳,男,时任恒银期货武汉营业部从业人员。
张云帆作为时任恒银期货武汉营业部负责人,对恒银期货武汉营业部的违规情形负有管理责任,于2025年12月9日被湖北证监局采取了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2025〕75号)。
刘同刚因在恒银期货武汉营业部从业期间,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咨询建议时承诺收益等问题,于2025年12月9日被湖北证监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5〕76号)。
孙瞳因在恒银期货武汉营业部从业期间,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从业资格进行网络直播开展期货行情分析、介绍营业部交易咨询策略时承诺收益等问题,于2025年12月9日被湖北证监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5〕77号)。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恒银期货对武汉营业部管理不到位,未能识别及有效管理武汉营业部在经纪业务开展、交易咨询业务开展、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反映出公司有关分支机构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张云帆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刘同刚上述违规行为违反《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孙瞳上述违规行为违反《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程序》第三十二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
(一)给予恒银期货“暂停会员资格12个月”的纪律处分,处分期间不享有会员权利,但应当履行各项会员义务;
(二)给予张云帆“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三)给予刘同刚“训诫”的纪律处分;
(四)给予孙瞳“训诫”的纪律处分。
如果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受到协会纪律处分的从业人员应当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之日起60日内,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知识服务平台,完成个人惩戒专项培训全部课程学习,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持续提升合规意识与职业素养,严守执业底线。
2026年6月5日

